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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自己的房子走拍賣程序

發布時間:2022-12-11 07:42:36

A. 房屋拍賣程序

法律分析:拍賣房子的流程是: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評估房屋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競拍成功的由法院裁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無人競拍或拍賣失敗的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二次拍賣仍失敗的再降價拍賣,最多進行三次拍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四十一條 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B. 我想把自己的房子拿去拍賣,該怎麼操作

業主本人持身份證、房產證原件,到在工商局有登記的拍賣公司要求委託拍賣,拍賣公司同意的,雙方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即完成操作。
之後等拍賣會開拍即看結果如何即可。
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貨物買賣合同才是賣掉。

C. 房產拍賣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拍賣房產流程中客戶委託,拍賣行接受;2.鑒定與估價拍賣;3.拍賣房產底價的確定;4.確定拍賣日期;5.發布拍賣公告;6.審查競買人資格;7.競買人繳付保證金;8.組織拍賣會實施;9.拍賣品的權屬移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四十四條 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D. 抵押房子拍賣流程

抵押房產拍賣流程如下:
1、確定拍賣機構;
2、由法院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房屋價值,並確定最低起拍價;
3、進行拍賣,如果遭遇流拍,降價繼續拍賣;
4、拍賣成功之後,扣除貸款額後,若還有剩餘部分,則歸還房產所有人。
抵押房子需要什麼材料?
抵押房子需要材料有: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房產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4、授權委託書;
5、房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6、結婚證或離婚證等;
7、其他需要證明的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E. 拍賣房子的流程

拍賣房子的流程如下:(一)拍賣前,查封房屋。(二)拍賣前,評估房屋。(三)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1、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於拍賣日到場。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四)第二次拍賣。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五)第三次拍賣。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六)變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七)所有權轉移。不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

F. 法院拍賣房子流程是什麼

法院拍賣房子的流程如下: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一條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第十二條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G. 法院拍賣房產流程

法院拍賣房子的流程如下: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交拍賣機構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百八十九條 拍賣評估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予以配合。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進行。

H. 房屋拍賣流程是怎樣的

房屋拍賣的基本程序: 在拍賣前,會查封房屋,然後會有專業人士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只有確定房屋價值才能夠正式進入拍賣程序。接下來,就是真正進入拍賣環節了。 1、第1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會在拍賣的十五日前進行公告) ⑴競買人應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一定的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房屋競買的,可以不預交該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會由人民法院來確定,但不能夠低於評估價或者是市價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應當於拍賣的五日之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 優先購買權 人在拍賣日要到場。 ⑶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是競買人的較高價格應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是其他執行債權人若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的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出抵債。 2、第2次拍賣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是競買人的較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應當於六十日內再次進行拍賣。 3、第三次拍賣 對於第2次拍賣仍未成功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的拍賣。 4、變賣 第三次拍賣未成功且申請執行人或者是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夠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在第三次拍賣終結日起的七日內發出變賣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內沒有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購買該財產的,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來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的措施,將該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5、 所有權轉移 不動產拍賣銷售或是抵債以後,不動產自拍賣銷售或是抵債裁定送達購買者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通常需法院出具裁定書,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核心去辦理產權的過戶。

I. 拍賣房產的流程

拍賣房產的流程如下: 一、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二、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三、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四、拍賣1、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1)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 保證金 。 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 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 擔保物權 人、優先購買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 債權人 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2、第二次拍賣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3、第三次拍賣(1)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2)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法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 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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