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件案子走司法程序,法律規定時限是多久
一件案子走司法程序法律規定的時限是多久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如果是屬於民事訴訟的話,適用普通程序去審理案件,應當是在立案當天起六個月內進行審結,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件,應當是在立案當天起的三個月內去審結,如果是屬於刑事訴訟的話,應當是在受理後的二個月以內進行宣判,最遲不可以超過三個月。
法律分析
關於民事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序一般是六個月的時間,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的話,經過人民法院的院長批准之後可以延長六個月的時間,如果還需要再延長時間的,則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作出批准;如果是簡易程序的話必須是三個月進行審結;二審時間一般是三個月的時間,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則需要經過該法院的院長進行批准。刑事案件偵查羈押的期限一般不可以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復雜的話經過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準是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如果是關於重大復雜案件的話,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准之後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的時間,可能判處十年以上仍然無法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準是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的時間,也就是偵查羈押的期限最長時間就是七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 司法程序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司法程序要走多久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屬於刑事訴訟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少不得超過三個月。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最長多久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是法院立案後的兩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有特殊情況的,則要經最高院批准延長。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是二十日內;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相關規定,各種案件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審結完畢,否則將造成司法資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將大大減低司法效率。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 法院審理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院審理案件審理期限一般為3至6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並且當庭宣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案件的審限從立案次日開始計算,至結案之日截止。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1、案件對被告人精神病等進行專業鑒定的期間;
2、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備辯護的期間;
3、合議庭成員、檢察員等相關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案件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一個月的期間;
5、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間;
6、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5. 正常司法程序要多久
法律分析:正常司法程序要走多久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屬於刑事訴訟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6. 司法程序要走多久
司法程序要走多久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屬於刑事訴訟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一般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經該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再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簡易程序必須三個月審結;二審一般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經該法院院長批准。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七個月。
刑事公訴案件普通程序一審審限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一般不超過一個半月,經省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不超過兩個半月;刑事自訴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經該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必須二十日內審結;刑事案件二審審限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省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所以說打官司是個耗時的過程,要有耐心。案件復雜、涉及金額數目大或者經濟條件寬裕大多會請律師,要不然法院讓去就得去,讓提供啥就得准備,總折騰會很麻煩。如果調解的內容可以接受,那同意調解也是可行的。調解書的法院公章一樣有效,而且調解書立即生效,被告不按調解書執行馬上就可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