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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時書記員的工作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2-07 13:41:36

㈠ 書記員是做什麼的

書記員主要是在法官指導下工作。人民法院書記員在開庭前要做好准備工作,向原被告送達開庭通知、並在開庭前三日張貼開庭公告等。

開庭時檢查原告、被告、證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在庭審的過程中記錄庭審過程。在庭審結束後整理案卷、裝訂案卷、歸檔案卷材料。

除了要忙開庭,還要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人民法院書記員的工作量比人民檢察院的書記員的工作量繁重。特別是到年底的時候,要整理的案卷特別多,相對較累。

檢察院的書記員工作是:

人民檢察院書記員主要是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工作。人民檢察院的書記員跟人民法院的書記員一樣,要負責屬於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案卷材料,完成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卷裝、歸檔等工作。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從新審理。這時候,人民檢察院的書記員要陪同檢查員、助理檢察員出席再審法庭,承擔庭審記錄等工作。除了上述工作,還要完成領導、檢查員、助理檢察員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㈡ 書記員職責

法律分析:書記員的職責是:1、協助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2、協助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日常性事務;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4、配合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及有關事項的人員,其任職條件是: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5、具備從事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技能;6、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 第二條 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㈢ 書記員是什麼工作

聘用制書記員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協助開展相關輔助性、事務性、保障性工作,履行案件檢察的記錄工作,案件收轉登記、歸檔、統計等事務性工作,校對、送達法律文書,檢察官交辦的其他事項等職責。

具體來說,除了人們印象中的開庭記錄外,更包括從收案、閱卷、提審、研究、起訴、出庭,直到案卷的裝訂、歸檔和登記備查等每個環節的參與。有的書記員還需承擔司法統計、宣傳報道等其他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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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法院書記員是做什麼的


根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書記員一般履行以下職責: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書記員一共分為三類:委任制書記員、聘任制書記員、聘用制書記員。
①委任制書記員
委任制書記員是由有任免權的機關通過公開考試和考核的方法(國、省考),擇優錄用而產生的公務員。此類書記員由人民法院院長或人民檢察院院長直接委任,為政法專編的行政編制,終身制。同時,委任制書記員也是司法行政人員走上審判官(法官)崗位的必經之路。
②聘任制書記員
聘任制書記員屬於省級以上正式錄用的公務員,屬行政編制。聘任制書記員是法院最常見書記員,與法院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法院正式員工,享受公務員待遇。
③聘用制書記員
聘用制書記員屬於法院自行招聘,無編制,只做合同工。屬於法院臨時雇傭人員,不作為法院正式員工,不享受公務員待遇。

㈤ 書記員是干什麼的

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並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

書記員的工作內容:

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1、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擔任書記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

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具備從事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技能。

5、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適用本條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書記員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中、中專 。

(5)簡易程序時書記員的工作是什麼擴展閱讀

書記員也是人民檢察院的輔助人員之一,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其職責與法院書記員相似。

大多數審判員(法官)都是從書記員做起。書記員(委任制)一般屬於國家公務員(政法專編行政編制),但有些地區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勞務派遣制的書記員。

在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由本院院長任免,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輔助性事項,如開庭的准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卷宗、處理文書工作,司法統計工作,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工作,協助審判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對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等。

在英、美、德、日等國稱為書記官,負責掌管編案、記錄、文牘、統計等工作。蘇聯各級法院也設有書記員,有的法院還另設法院書記員和審判庭書記員。

㈥ 《書記員》是從事什麼工作的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依法參與訴訟活動,承擔案件審理和其他訴訟的記錄工作;
(2)負責案件登記、送達訴訟文書;
(3)核對、收集、登記、保管和移送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與卷宗;
(4)承擔案件審理中交換、接受、核對證據等工作;
(5)承擔法官或檢察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6)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㈦ 法庭上的書記員主要負責什麼

首先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書記員在相關法律規定里的工作內容包含以下幾塊:

(一)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讓我們分別來具體解釋一下這幾個工作包含的主要內容:

第一個主要部分便是辦理庭審之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包括:

1、整理核對案卷冊數。

2、整理核對有無流程管理表,立案審查人及庭長是否簽字等。

3、核對有無上訴移送函、訴訟費票據或訴訟費緩、減、免繳手續。

4、是否有上訴狀、答辯狀、送達回證、當事人是否在上訴狀、答辯狀上簽名捺印;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5、廉政監督卡共三聯。

6、委託代理手續及身份證明是否齊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書記員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補正或補充;對於符合接收條件的,書記員簽字接收。

8、書記員在接收案卷後應於當日造冊登記,詳細記載案號、立案時間、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費金額、標的、卷宗冊數、承辦人等,並將案卷報送庭長。

9、書記員在接收案卷2日內將案卷移送主審法官。

隨後是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主要包括:

1、所有人員都必須服從審判長的指揮

2、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3、不準進入審判區,不準隨意走動;

4、不準鼓掌、喧嘩和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不準擅自發言、提問,如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 在 休 庭後口頭或書面向法庭提出;

6、不準攜帶武器進入法庭;

7、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8、在法庭審理期間,關閉移動通訊工具。

9、旁聽人員不準發言,不得進入審判區

然後才是大家所熟知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工作,即庭上的記錄工作。

最後便是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也比較好理解,就不用多贅述了。

㈧ 書記員的具體工作是什麼(答對給分)

書記員是在法官指導下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

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

第二條 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第三條 擔任書記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具備從事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技能;

(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適用本條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書記員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中、中專。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書記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第五條 本辦法下發後人民法院新招收的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書記員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與受聘人依照法律與本辦法訂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人民法院與受聘人雙方履行合同規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即解除聘任關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再履行書記員職責。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和聘任合同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權利義務及教育培訓、考核獎懲、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務升降等,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制度由國家另行規定。

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的基本工資可按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其他工資和福利等待遇,可暫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待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後,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改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七條 人民法院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內依據書記員員額比例確定書記員專用編制。法院錄用或調任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書記員專用編制。

書記員的員額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新招收書記員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通過考試、考核,擇優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聘任書記員的考試工作分別由中央和省級考錄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 人民法院聘任書記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期滿可以續聘。書記員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雙方同意續延聘任合同的,如果書記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書記員試用期限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條 聘任制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聘任合同:

(一)嚴重違反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聘任關系的情形。

第十一條 聘任制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書記員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通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國家機構變動、調整,需要裁減人員的;

(四)未經單位批准參加各類脫產學習、培訓,經單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聘任制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書記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二)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聘任制書記員對人民法院解除聘任關系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人事主管部門提起仲裁。

第十四條 聘任制書記員可以辭去被聘職務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書記員可以按規定正常晉升職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職級配備為:

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處級。

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處級。

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科級。

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科級。

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配備可以略高於本條第四、五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 書記員職務職數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領導職務職數中解決。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除專門適用於聘任制書記員的條款外,其他條款既適用於聘任制書記員,也適用於本辦法實施前人民法院在國家核定編制內正式錄用的書記員。

第十八條 解放軍軍事法院書記員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㈨ 法院的書記員具體做什麼工作

首先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書記員在相關法律規定里的工作內容包含以下幾塊:

(一)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讓我們分別來具體解釋一下這幾個工作包含的主要內容:

第一個主要部分便是辦理庭審之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包括:

1、整理核對案卷冊數。

2、整理核對有無流程管理表,立案審查人及庭長是否簽字等。

3、核對有無上訴移送函、訴訟費票據或訴訟費緩、減、免繳手續。

4、是否有上訴狀、答辯狀、送達回證、當事人是否在上訴狀、答辯狀上簽名捺印;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5、廉政監督卡共三聯。

6、委託代理手續及身份證明是否齊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書記員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補正或補充;對於符合接收條件的,書記員簽字接收。

8、書記員在接收案卷後應於當日造冊登記,詳細記載案號、立案時間、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費金額、標的、卷宗冊數、承辦人等,並將案卷報送庭長。

9、書記員在接收案卷2日內將案卷移送主審法官。

隨後是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主要包括:

1、所有人員都必須服從審判長的指揮

2、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3、不準進入審判區,不準隨意走動;

4、不準鼓掌、喧嘩和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不準擅自發言、提問,如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 在 休 庭後口頭或書面向法庭提出;

6、不準攜帶武器進入法庭;

7、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8、在法庭審理期間,關閉移動通訊工具。

9、旁聽人員不準發言,不得進入審判區

然後才是大家所熟知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工作,即庭上的記錄工作。

最後便是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也比較好理解,就不用多贅述了。

通過以上的文字對書記員工作內容的解讀,相信同學們也會發現,書記員的工作沒有這么輕松或者死板。在這個崗位上,能學到很多的工作技能是非常多的。如果有同學立志投身於公檢法當中,書記員也是一個非常不錯的選擇呢!

㈩ 書記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書記員的工作職責:

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10)簡易程序時書記員的工作是什麼擴展閱讀:

在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由本院院長任免,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輔助性事項,如開庭的准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卷宗、處理文書工作,司法統計工作,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工作,協助審判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對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等。書記員也是人民檢察院的輔助人員之一,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其職責與法院書記員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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