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恢復執行是什麼意思
一、恢復執行是什麼意思
1、恢復執行是指已中止執行的程序,由於中止原因的消失而繼續進行的制度。恢復執行一般發生在仲裁裁決中。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的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恢復執行應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恢復執行書。當事人基本信息完整、執行請求明確、具體。申請人的聯系地址及聯系方式、電話號碼正確。(對被執行人信息盡量提供);
2、申請恢復執行人有效證件復印件;
(1)單位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且應加蓋該單位公章;
(2)自然人包括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且該自然人應簽字確認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應註明身份證號碼)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2)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證明應與生效裁判文書的確認一致,身份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字確認;
(3)授權委託書應明確代理許可權:如代為申請執行、代為放棄申請事項、代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書等;
(4)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由該代表人、代理人簽字確認,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還應加蓋單位公章。
4、申請恢復執行的法律文書;
(1)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2)債權憑證;
(3)中止執行裁定書;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5)未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
5、繼承或承受權利證明。證明必須經過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或者經公證機關公證;
6、證明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
(1)被執行人有財產供執行的線索。
(2)其他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證明。
⑵ 仲裁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仲裁是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程序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協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任命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⑶ 仲裁的程序是什麼應當注意什麼問題
仲裁的一般程序是:1、簽訂仲裁協議;2、提交仲裁申請;3、選定仲裁員;4、仲裁庭開庭仲裁;5、仲裁庭製作並送達裁決書;6、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真實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仲裁的前提;
2、向仲裁協議里選定的仲裁機構遞交仲裁申請;
3、在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冊上選定仲裁員,可以是雙方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也可以是雙方各選一個,第三名由雙方共同指定或仲裁機構主任選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4、仲裁庭裁決案件。和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類似,但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並作出裁決,一般並不公開進行。如果當事人申請,也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庭按照法律規定和仲裁規則,對案件作出裁決。
6、如果對方不執行裁決書上的義務,可以申請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
⑷ 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仲裁程序: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組成仲裁庭;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開庭,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裁決前調解;作出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⑸ 案件恢復執行是什麼意思
恢復執行是指已中止執行的程序,由於中止原因消失而繼續進行的制度。恢復執行一般發生在仲裁裁決中。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恢復執行應出示身份證明(單位提交申請恢復執行時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作為權利義務承受人申請的,應提供相應證據,由法院依法變更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⑹ 申請仲裁程序是什麼
勞動者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應該親自或者書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處,向工作人員說明並攜帶申請書、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等等有關材料申請立案,並且填寫本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勞動者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應該親自或者書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處,向工作人員說明並攜帶申請書、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等等有關材料申請立案,並且填寫本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⑺ 仲裁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仲裁主要包含三個過程,立案、判決、結案。事主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理當提交申述書,並依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仲裁委員會理當自收到申述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議。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令、法規。
法律依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注重調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決前,都要積極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經調解自願達成書面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仲裁調解書。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署名,加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庭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裁決。
⑻ 仲裁程序是什麼
仲裁程序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協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主要用來解決商事糾紛。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