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正確認識民主理論從古典到現狀的嬗變
民主概念發源於西方,意思是「人民的統治」。對於民主的具體含義,從民主這一概 念誕生之日起人們便爭論不休。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層面上,對民主作出不同 的解釋。民主既是人類社會政治生活抽象的價值理論,又是一種具體的政治制度,還可 把民主理解為一種生活方式。民主既存在於理論家的理論體系中,又存在於現實的國家 制度實踐中,還作為一種信念存在於每個人的頭腦中。如果說歷史上政治思想家們關於 民主的爭論主要集中在「人民」和「統治」本身的意義的話,那麼,到了當代,政治學 家們開始把爭論的重點從「人民」和「統治」本身逐漸轉向「人民」與「統治」這兩者 的關系。一些人強調「人民」對於民主的意義,另一些人則強調「統治」對於民主的意 義,由此發展出「實質民主論」和「程序民主論」兩種民主理論。
「實質民主論」認為民主是一種政治狀態,強調個人權利的實現具有壓倒一切的重要 性,並主張從政治過程的後果來判斷政治體系的民主程度。「程序民主論」則認為民主 是一種過程,個人的自由權利只有在這種過程中才能實現,最重要的是民主政治的程序 。對於「實質民主論」來說,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是憲政問題,憲政民主是實現個人權 利的根本途徑,憲法對於政府和公民具有最大的權威,憲法的具體內容直接反映著這個 國家的民主程度。而對於「程序民主論」來說,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是政治參與,人民 的參與過程是實現民主的根本途徑,參與本身就是一種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憲法 固然是重要的,但最重要的不是憲法的條文內容,而是對這些條文內容的動態控制。( 參見俞可平《權利政治與公益政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第124—125頁)
「實質民主論」與「程序民主論」的爭論,從政治學說史的角度看,有著深遠的意義 ,它表明政治學家們終於跳出了數千年來糾纏不清的民主的本體論,轉而把重點進入了 過程和關系,體現了現代西方民主理論演化的主要趨勢,對於推動民主理論的發展作出 了積極的貢獻。由盧梭、洛克等人表述的,以代議制論為核心的古典民主理論,為近現 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然而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來,它 卻越來越難以解釋和說明西方不斷變化的社會政治現實。隨著對古典民主理論的不斷反 思、改造和修正,產生了多種模式的民主理論,呈現出現代民主理論的多樣化特徵。在 二十世紀西方民主理論的演化中,出現了以下四種主要趨勢,即從人民民主論到精英民 主論,從一元民主論到多元民主論,從政治民主論到社會民主論,從代議制民主論到參 與式民主論。在這四種趨勢中,都包含了由重視實質民主向重視程序民主過渡的特徵。
西方古典民主理論強調的是實質民主,它認為,所謂民主是國家權力或政治權力的民 主,就是由人民通過掌握國家權力來當家作主,人民民主論是其核心思想。它是近代西 方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專制統治的銳利的思想武器,是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石 ,其基本原則——主權在民,已寫進了西方各國的憲法,成為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 之一。這種民主理論主要特徵是一元民主論和政治民主論。同時,由於西方近代的民族 國家領土廣闊,人口眾多,古代城邦的直接民主制不可能適應近代國家的政治組織形式 。因此,近代西方古典民主理論也是一種適合近代國家現實的代議制民主理論。
然而,隨著二十世紀以來心理學、行為主義政治學的發展,許多深受實證主義哲學熏 陶的西方學者對「人民的統治」的古典民主理論產生了深深的懷疑。人們發現,現實中 不存在符合古典民主理論的民主模式,民主並不是由人民來統治,主權在民只是一種抽 象的原則,這不能不引起二十世紀西方學者對民主問題的重新思考。當傳統的民主理論 與現代的民主事實發生矛盾時,很多西方學者就放棄了傳統的民主理論,而依據現代資 本主義民主國家的現實來構築新的民主理論,力求從資本主義民主制度運轉的現實來尋 求對民主的新的解釋,於是,精英民主論、多元民主論、社會民主論、參與式民主論等 便應運而生。
二十世紀精英民主論的最主要的代表熊彼特認為,將民主視為人民的統治的理論是不 能成立的,古典民主理論建立在「共同幸福」和「人民意志」的假設上,由於人們的價 值觀念不同,對幸福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追求,因而所謂的共同幸福是不可能存在的,也 不可能形成為取得共同幸福的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也就不存在由人民意志決定政治問 題的人民民主。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民主的經典定義:「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 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 。」(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商務印書館,1979年,第371、416頁)多 元民主論主張民主不只是通過國家這個唯一的權力中心而存在,而是由社會中的許多團 體來分享,是眾多團體共同參與政治決策過程。各種各樣相對獨立的團體的存在,並能 有效地參與決策過程,是維持民主政治存在的至關重要的條件。(參見[美]羅伯特·A· 達爾《現代政治分析》,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社會民主論主張不但實行政治上的 民主制,而且應實行經濟上的民主化,要確立起整個社會的民主。他們將政治民主看作 是實現經濟民主、社會民主的必要基礎,認為單有政治民主是不夠的,必須用經濟民主 、社會民主來補充。經濟民主是民主社會主義的民主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主不僅是一 種國家的政治生活的組織形式,而且應該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組織方式。當代西方參與 式民主理論的主要代表帕特曼和麥克弗森認為,參與式民主能夠促進人類的發展。對政 治的直接參與,能夠強化人們的政治責任感,減少人們對權力中心的疏遠感,培養人們 對集體的公共問題的關注,這有助於形成積極的、對政治事務有更敏銳的興趣的公民。 麥克弗森指出,公民只有不斷直接地參與社會和國家的管理,個人的自由和發展才能充 分實現。
② 資產階級思想解放運動中"民主" "自由"" 平等" 觀點以法律文獻的形式最早呈現在哪部法律文獻中
資產階級思想解放運動中「民主」「自由」「平等」觀點以法律文獻的形式最早呈現在《人權宣言》 中。
《人權宣言》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其中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權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而不可侵犯等原則。
內容:
正文
第一條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方面一律平等。社會差別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6] 。
第二條一切政治結合均旨在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於國民(La Nation)。任何團體或任何個人皆不得行使國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每一個人行使其自然權利,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決定之。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為。
第六條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的眼裡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任一切公共官職、職位與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別。
第七條除非在法律所確定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凡請求發布、傳送、執行或使人執行任何專斷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罪。
第八條法律只應設立確實必要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通過並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處,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
第九條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屬必要者,一切為羈押人犯身體而不必要的嚴酷手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任何人不應為其意見甚至其宗教觀點而遭到干涉,只要它們的表達沒有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自由交流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論、著作與出版,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人權和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裝力量。這一力量因此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為了公共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的開支,公共賦稅是不可或缺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
第十四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並決定稅率、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條社會有權要求一切公務人員報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條一切社會,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均無絲毫憲法之可言。
第十七條財產是不可侵犯與神聖的權利,除非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公正和預先補償的條件,任何人的財產皆不可受到剝奪。
③ 美國的民主制度是由哪一部文獻來確立的
美國的這個民主制度呢,主要是它在獨立宣言和這個1783的憲法裡面呢來確立的。
④ 正當法律程序起源於哪部文獻或條約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英國古代《自由大憲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統治」觀念與自然法學說的產兒。1215年英國國王簽署的《自由大憲章》對正當法律程原則作了初步規定。大憲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凡自由民,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損害」。盡管這個法律文件的產生是英國貴族聯合起來限制王權的產物,同資產階級革命和民主憲政並無直接聯系,但在西方憲法學界,它被認為具有可以約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譽為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的最初的成文憲法性文件。
「非經國法判決」不被追究責任或被加以損害這一用語被寫入《自由大憲章》之時,僅指刑事訴訟必須採取正式的起訴方式並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審裁判的權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訴訟中對封建貴族權利進行保護。在隨後的愛德華三世時代,1354年英國國會通過的第二十八條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規定:「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或剝奪其生豐之權利。」這條規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擴大了正當程序的適用范圍。1679年,議會中反對國王的輝格黨人為了保障自己不受國王任意逮捕,提出並通過了《人身保護法》。這個被認為是英國重要的憲法性文件的法律共有20條,其中有近2/3的內容為程序性規定。盡管這一時期的法律還包含著極大的封建性因素,但這種使王權服從法定程序、從程序上逐步限制王權的控權方法,對英國和後世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