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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普通程序多久

發布時間:2022-12-07 05:26:46

⑴ 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多久

一、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多久
1、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對於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自訴案件未被羈押的,應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刑事案件的判決走普通程序審理時,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適用的期限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二、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⑵ 普通程序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普通程序開庭後,一般是在6個月內下判決書。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不同的審理程序不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糾紛法院判決後會公布嗎
民事糾紛法院判決後會公布。公開審理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所以審判案件絕大多數是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是判決時都是公開的。

⑶ 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也就是說普通審理程序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⑷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⑸ 一件案子走司法程序,法律規定時限是多久

一件案子走司法程序法律規定的時限是多久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如果是屬於民事訴訟的話,適用普通程序去審理案件,應當是在立案當天起六個月內進行審結,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件,應當是在立案當天起的三個月內去審結,如果是屬於刑事訴訟的話,應當是在受理後的二個月以內進行宣判,最遲不可以超過三個月。
法律分析
關於民事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序一般是六個月的時間,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的話,經過人民法院的院長批准之後可以延長六個月的時間,如果還需要再延長時間的,則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作出批准;如果是簡易程序的話必須是三個月進行審結;二審時間一般是三個月的時間,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則需要經過該法院的院長進行批准。刑事案件偵查羈押的期限一般不可以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復雜的話經過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準是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如果是關於重大復雜案件的話,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准之後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的時間,可能判處十年以上仍然無法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準是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的時間,也就是偵查羈押的期限最長時間就是七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⑹ 司法程序要走多久

司法程序要走多久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屬於刑事訴訟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一般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經該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再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簡易程序必須三個月審結;二審一般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經該法院院長批准。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七個月。
刑事公訴案件普通程序一審審限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一般不超過一個半月,經省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不超過兩個半月;刑事自訴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經該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必須二十日內審結;刑事案件二審審限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省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所以說打官司是個耗時的過程,要有耐心。案件復雜、涉及金額數目大或者經濟條件寬裕大多會請律師,要不然法院讓去就得去,讓提供啥就得准備,總折騰會很麻煩。如果調解的內容可以接受,那同意調解也是可行的。調解書的法院公章一樣有效,而且調解書立即生效,被告不按調解書執行馬上就可申請強制執行。

⑺ 一般民事案件多久結案

法律分析:根據案件適用的程序、審級的不同以及具體案情的差異,不同案件的結案時長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特殊的經批准可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二審的審限是三個月(對裁定上訴的審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可延長。再審案件則看其適用哪一審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⑻ 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中,一審普通程序需要的時間是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⑼ 一般案件從立案到結案一共要多久

一般案件從立案到結案需要多久要看法院適用什麼程序審理。如果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人民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 的,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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