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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報的程序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2-06 22:09:10

Ⅰ 報警流程

法律分析:110報警流程:1、在就近的地方,抓緊時間報警,越快越好。任何有電話的單位、個人及公用電話都應為報警人提供方便。2、報警時要按民警的提示講清報警求助的基本情況;現場的原始狀態如何;有無採取措施;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員的人數、特點、攜帶物品和逃跑方向等。打110還要提供報警人的所在位置、姓名和聯系方式。3、無特殊情況,報警後應在報警地等候,並與民警和110及時取得聯系。有案發現場的,要注意保護,不要隨意翻動。除了營救傷員,不要讓任何人進入。

法律依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十一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Ⅱ 報警立案流程是什麼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立案是案件處理的開始,針對受害人報警,公安機關有一套報警立案程序,包括立案資料接收、審查、處理、決定是否立案等環節。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按照規定辦事,對我們報警不予立案,我們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投訴,維護自身權益。

Ⅲ 火警報警程序及匯報內容怎麼寫

具體寫出發生火災後,應該怎麼正確的打火警電話,並且寫出詳細的報警過程。對於當地的火災嚴重情況,作出一個明顯的分析,匯報給火警單位,以至於他們可以判斷當地火災的厲害度,派遣相應的人手去處理災情,更好地減少人員的使用,並且可以更快的抑制災情。

火警報警程序及匯報內容範文

在火災發生時,及時報警是及時撲滅火災的前提,這對於迅速撲救火災、減輕火災危害、減少火災損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消防法》規定: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報告火警」,主要是指發現火災後,應當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一、報火警的對象

1、向公安消防隊報警。公安消防隊是滅火的主要力量,即使失火單位有專職消防隊,也應向公安消防隊報警,絕不可等個人或單位撲救不了再向公安消防隊報警,以免延誤滅火最佳時機。

2、向單位(地區)專職、義務消防隊報警。很多單位有專職消防隊員,並配置了消防車等消防裝備。單位一旦有火情發生,要盡快向其報警,以便爭取最短的時間投入滅火戰斗。

3、向受火災威脅的人員發出警報,以便他們迅速做好疏散准備盡快疏散。

二、報警的方法

1、使用電話撥「119」向公安消防隊報警;報警之後,應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進入火災現場。

2、裝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在火災發生時會自動報警。沒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可以根據條件採取下列方法報警:使用警鈴、汽笛或其他平時約定的報警手段報警;

3、使用應急廣播系統,利用語音喇叭迅速通知被困人員。

4、利用手動報警器向單位消防控制室報警。

Ⅳ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法律分析:1、報警分兩步,一是向周圍的人報警,主要通過喊話,按火災報警按鈕,或打內線電話的方式。二是打119,說清楚起火地點、部位、燃燒物質等情況。2、接警處理程序,一是消防部隊接警,會詢問情況,調動相應消防車輛裝備,並根據情況調動增援力量,如果是重點消防單位起火,還會按照預案一次性調齊消防力量以及社會聯動力量,並不斷接受指令進行調度和指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Ⅳ 警察在處理報警的流程是什麼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警察在處理報警的流程如下

第十五條 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 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 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警報的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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