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通違法的簡易程序含義
不是現場查處而是被電子警察記錄:
1、屬於一般的簡易程序范疇,可以回車輛登記地接受處理。
2、屬於一般程序范疇,就只能在違章當地的交管部門進行違章處理了。
一般簡易程序范疇:罰款200元以下(含200元)的違法行為。
一般程序范疇:罰款200元以上(不含200元)、暫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酒後駕車、無證駕車的違法行為。
『貳』 交警簡易處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處理。
執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現場處理輕微事故時,適用簡易程序。
第五十五條 造成輕微和一般交通事故,應當給予當事人當場處罰的,按照當場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需要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時,辦案人員可當場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達不成協議的,製作調解終結書,分送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處理時,不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