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人單位裁員程序是怎樣的
一、用人單位裁員程序是怎樣的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從該條款規定看裁員必須符合以下程序: (1)人數要求:裁減人員需達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啟動裁員程序,少於該人數的,應當只能夠按照 解除勞動合同 處理; (2)提前說明: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注意既可以向工會說明情況,也可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 (3)報告程序:裁減人員方案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注意法律並沒有要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才可裁員,只要履行報告程序就行了。本案中 公司裁員 人數達到50人,符合了人數要求,提前30日通知了工會獲得工會同意,且向勞動部門報告了,因此裁員程序基本符合要求。 二、哪些人員不能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裁員時「老、弱、病、殘」員工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病)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殘)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 (4)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年齡不足五年的;(老) 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時擅自裁減上述人員,將面臨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風險。 單位在進行裁員活動的時候,也要注意此時不是所有的員工可以任由自己裁減的,《勞動合同法》中就裁員的范圍作出了限制,其中明確規定了一些人是不能夠被裁減的。另外,對於被裁的員工,也需要結合其實際的工作年齡來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