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審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基礎程序,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當遵循的方法和流程。這種程序是一種基礎的審判程序,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以簡易程序審理以外,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
一審程序包括: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4、開庭審理。5、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 第一審普通程序的介紹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案件通常所適用的程序。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立法上看,它被規定在眾多程序之首,這部分條文最多(共有31條),內容最復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完整性和層次性。並因此成為其它訴訟程序的基礎
3. 普通程序是一審程序嗎
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