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事調解 需要走那些流程
(一)法院調解的開始
1、開始的時間。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2、開始的方式
(二)調解的進行
(三)調解結束
1、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而結束;
2、當事人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又不願意繼續調解而結束。
1、民事調解工作原則
(1)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2、調解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⑵ 法院調解流程是什麼樣的
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2)調解在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院調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⑶ 人民調解流程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⑷ 交通事故中的調解有什麼程序
交通事故調解一般有這些程序: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4、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6、確定賠償方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⑸ 我想訴前調解法院要些什麼程序
我國現行民訴法沒有訴前調解的規定。但在實踐中,訴前調解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訴前調解的啟動應在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時,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當事人來院立案之時,立案人員應仔細審查案件,判斷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是否有調解的可能。
對法律關系基本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比較明確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應該充分行使釋明權,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進入訴訟程序後的利弊,建議當事人首先選擇訴前調解,並徵求、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訴前調解。
如果當事人願意,則應暫緩立案,由法官將案件轉至立案庭內設置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協助人民調解員通知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調解。
(5)調解在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徵則在於:調解程序的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訴前調解不應屬於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
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訴前調解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
2、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
訴前調解結束後,會產生兩個後果:一是調解失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另一種則是調解成功,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⑹ 民事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1.和解
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2調解
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3.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
4訴訟
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⑺ 調解的程序是什麼,調解期限有多長
您好:
民事調解為立案三到六個月。屬於雙方自願,只要一方不同意,調解馬上結束。
法院調解的期限,即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時所要遵守的時間和期間限制。由於《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調解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但是法院調解也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結合調解制度的立法本意,法院調解期限至多也不能超出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