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正當程序的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功能
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權力濫用,遏制腐敗;二是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主體濫權、恣意行為侵犯。正當法律程序最初源於「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對他人做出不利行為要事先告知、說明理由和聽取申辯」的「自然正義」原則(NaturalJustice),之後其內涵擴展到包括公開、公正、公平和參與等現代民主程序原則;最初正當法律程序主要適用於司法領域,之後其適用領域擴展到行政領域和其他所有國家公權力領域,甚至擴展適用到社會公權力領域。在中國,由於民主、法治發展滯後,公權力運作領域一直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正當法律程序機制,有些領域甚至正當法律程序完全缺位,以至為腐敗滋生、蔓延提供了便利條件。中國是共產黨執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從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轉型國家。中國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至少在現階段,不會搞兩黨制,不會搞三權分立。因此,中國的反腐之路不會同於,至少不會完全同於西方國家的反腐之路。中國的反腐主要不是靠權力制約權力(雖然權力的相互制約同樣不可缺少),而主要是靠權利制約權力,靠正當法律程序制約權力。中國必須走出一條有自己特色的反腐之路。
⑵ 正當程序通過什麼保證人權
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通過正當程序達到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
法律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譯為「正當法律程序」或「正當程序」。它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觀念與憲法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光大在美國,傳播於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在我國,由於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同時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礎,程序意識相對落後,正當程序觀念亦不發達。
中文名
正當程序
外文名
Due process of Law
或譯為
正當法律程序
起源於
英國的「自然正義」
快速
導航
基本功能
涵義和范圍
價值形態
法律程序
法律淵源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英國古代《自由大憲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統治」觀念與自然法學說的產兒。1215年英國國王簽署的《自由大憲章》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了初步規定。大憲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凡自由民,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損害」。盡管這個法律文件的產生是英國貴族聯合起來限制王權的產物,同資產階級革命和民主憲政並無直接聯系,但在西方憲法學界,它被認為具有可以約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譽為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的最初的成文憲法性文件。
「非經國法判決」不被追究責任或被加以損害這一用語被寫入《自由大憲章》之時,僅指刑事訴訟必須採取正式的起訴方式並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審裁判的權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訴訟中對封建貴族權利進行保護。在隨後的愛德華三世時代,1354年英國國會通過的第二十八條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規定:「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或剝奪其生命之權利。」這條規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擴大了正當程序的適用范圍。1679年,議會中反對國王的輝格黨人為了保障自己不受國王任意逮捕,提出並通過了《人身保護法》。這個被認為是英國重要的憲法性文件的法律共有20條,其中有近2/3的內容為程序性規定。盡管這一時期的法律還包含著極大的封建性因素,但這種使王權服從法定程序、從程序上逐步限制王權的控權方法,對英國和後世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美憲法史地位
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美國憲法中的確立
美國內戰前期,漢密爾頓在1787年的紐約州批准憲法會議上提出「正當程序」一詞,該條款包括了如下規定:除非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否則,任何人都應得到保證,不被剝奪特定的權利。這對於後來憲法史的發展是一種具有創新意義的變化,「它構成了(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和後來的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的起源」(第36頁),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不得受判處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譽罪行之審判,惟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現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不給於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這條規定適用於聯邦政府機關。186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規定:「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均為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對於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絕給予平等法律保護。」這條規定適用於各州政府機關。美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內容被稱為「正當程序條款」。
⑶ 試述警察在行政執法中如何保障人權
A 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進入21世紀以後,人權問題已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焦點,由公安部門的性質所決定,警察執法活動中要貫徹保障人權的理念。為適應時代的要求,保障人權要有新舉措,應加強憲法和法治觀念,養成崇尚民主、文明的習慣,樹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現代執法理念,貫徹正當程序原則。
一、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的關系
警察執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權,首先是由權利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國現行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警察法》第3條對此作了同樣的規定。上述規定表明,為人民服務同樣是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提出的要求,公安部門在任何工作中都不能脫離這一宗旨。
強調警察執法活動中保障人權的重要性,還因為行政權是一種最活躍的權力,在行政權力中,公安部門的權力又是力度最大的,人民警察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有採取強制措施和使用武器等重大權力,這些權力一旦運用不當,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為就會發生。
警察執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時代的要求。事實上,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公民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過去一些司空見慣的問題,開始愈來愈多地從權利的角度進行思考;一些法學工作者更是以維護公民權利為己任,通過一個個具體的維權案件豐富著我國人權保障的內容。這種大環境要求公安部門更好地貫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從公安部提出「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方針,到制定「三十條便民措施」,再到全國公安部門「大接訪」活動,無不體現了在公安工作中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但是也應看到,在警察執法活動中,仍然存在著「重打擊、輕保護」的錯誤認識,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在執法中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今天強調警察執法保障人權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貫徹「正當程序」原則是保障人權的關鍵
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對人權的保障,是最可靠的方式。近年來,公安部門關於貫徹正當程序原則的工作可概括為如下方面:
(一)警務公開制度。便於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公安工作實施監督,促進公安部門嚴格、公正執法,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窗口服務制度。規定中設定的警務公開制度、首接責任制等內容都體現了正當程序原則中「公開、公正、公平」的精神。
(三)聆詢制度。公開聆詢,是政務公開、警務公開的舉措,體現了程序的公正,也體現了執法的人性化,是一項應推廣的制度。
(四)定期新聞發布制度。發布內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發案、破案情況,重大案件發生、偵破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火災及其他治安災害事故情況,以及與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措施、辦事程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等。
(五)「公安部門開門大接訪」活動。總之,公安部門在貫徹「正當程序原則」過程中下了很大的力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應看到,在公安工作中還有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應當改進
⑷ 保障公民合法權益靠什麼
依法行 政, 保障公民和 法權益。
國 務 院 新聞辦 公 室日前發表《中國人 權法 治 化保障的新進展》白皮書,向世界介紹中國人 權法 治 化保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白皮書專章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 法權益的進展,充分體現了中國政 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加強人權法 治化保障的決心。
人 權保障狀況的好壞,離不開政 府的立場、態度和實踐。人 權需要行 政 權保障,但逾越邊 界的行 政 權,很可能對人 權 造成侵害。比如,城鎮化原本有益於農民生活環境改善,但如果缺乏和 理用地規劃及後續補 償機制,肆 意運用行 政 權強行 征 地 拆遷,就會損害農民的財 產 權、生 存 權;又比如,環境治理是個系統工程,制定措施需要多管齊下等。只有依法依規,做好做細相關工作,才能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和 法權益。
積極推進政 府依 法行 政,建設法 治政 府,是提高人 權保障水平的根本。必須依法明確行 政 權力邊界,依 法 約 束行 政 權力行使,建立權責統一、權 威高效的行政 執法 體 制。只有把行 政 權 力限 制在法 治框架之中,才能有效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和 法權益。即使在法無規定之時,公 權 力也不能任意妄 為,仍須遵循公正、透明、和 理的正當程序,讓公民對行 政 事 務 獲得應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加大行 政 問責力度,是建設法 治政 府的題中應有之義。要推進責 任政 府建設,普遍建立行 政 機 關 內 部重 大決 策和 法性審查機 制,探索建立和實施重 大 決 策終 身責 任 追 究制 度及責 任 倒 查 機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 則,對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決 策造成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決 策者責任。
人 權之本在人,用權 之道在為民,法 治要 義是治 權。用法 治精神規范行政權力,才能保證人 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權利和自由,努力實現社會公 平正義,更好地推動 人 的全面發展、社會的全面進步。
依 法治 國人 民有希望了!
⑸ 為何說正當程序是權利平等的前提
壹、因為程序正當性具有如下特徵:
(1)平等參與性。平等參與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在相同條件下,從程序主持者獲得相關信息並有相同的機會向程序主持者陳述自己的看法
(2)程序自治性。這種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強迫。投票不得強制、聽證不必非要參加、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絕回答等就體現了程序自治。
(3)程序人道性。接受決定者被人道地對待,其隱私受到尊重。
貳、所以,正當程序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是權利的重要保障。2、是權力的必要限制。3、能夠彌補實體規則的不足。4、是制度設計的基石。
。所以嘛....。嘔了。
⑹ 什麼是行政程序的正當性
行政程序的正當性是指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都必須依法定程序作出行為。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
正當法律程序有兩個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權力濫用,遏制腐敗;
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主體濫權、恣意行為侵犯。
我國的行政法中無不滲透和體現著「正當程序」原則。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這就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角度,賦予了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明確了違反正當程序的救濟途徑。
(6)正當程序通過什麼保障權力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學位被撤而訴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對一度熱議的「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學位被撤而訴母校」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程序違法,且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應予以撤銷;同時駁回於某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的訴求,認為「不屬於本案審理范圍」。對於該案判決結果,贏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諸多法學專家的認同。
縱觀此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正當程序」原則的遵循和強調,是贏得認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銷決定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雖然並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相反法院認為,撤銷博士學位的決定,會對於某的合法權益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北大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聽取於某的陳述和申辯,保障其享有相應的權利。而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北大並未充分聽取於某的陳述和申辯,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
⑺ 如何理解正當程序法律原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門課里的)
正當程序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同樣源於它從根本上承載了現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價值追求——程序正義, 是確保程序正義在行政權力的運行中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具體而言, 所謂行政法上之正當程序原則或簡稱"行政正當原則", 即行政權力的運行必須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標准。根據前述行政程序正當性的三項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和程序公開性, 行政正當原則可具體導出避免偏私、行政參與和行政公開三項基本內容。
1、避免偏私原則
避免偏私原則, 即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應當在參與者各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 不得受各種利益或偏私的影響。它是程序中立性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義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體體現。中立性原則是現代程序的基本原則, 其本意是要求糾紛的裁判者應當在對抗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一種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同樣的對待。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個基本原則, 後來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來的。程序中立的實質是要求行政主體排除利益的干擾, 居於客觀的立場, 從而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公正決定。可以說, 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顯然,這樣的要求, 無論對於司法性程序還是對於非司法性的程序都是適用的。
2、行政參與原則
參與原則是指受行政權力運行結果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 表達自己的意見, 並對行政權力運行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參與原則是現代社會中民主參與理論發達的產物。長期以來, 議會制度及其與此相關聯的選舉、罷免等制度是民主的標志, 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基本形式。然而, 這種代議民主制畢竟是一種間接民主制,是對民主妥協的結果, 在其實際運行實踐中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為了彌補這一不足, 直接民主制無疑成了民主制發展的重要內容。而行政參與即公民直接參與行政權的運作過程, 正是直接民主制的重要體現。同時, 隨著20 世紀後行政權力的急劇擴張, 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權力結構已經發生變化, 行政而非議會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 政府的行政權力控制每個公民"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過程。因而, 從法律上保證公民積極地參與行政過程, 也是公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行政參與的核心是公平聽證, 即"被聽取意見的權利"。
3、行政公開原則
"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公開原則的主旨在於讓民眾親眼見到正義的實現過程。因此公開原則長期以來就一直被視為是程序正義的基本標准和要求。行政公開即行政的公開化, 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 應當依法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以使其知悉並有效參與和監督行政權力的運行。如果說參與原則是使相對人實現"為"的權利的話, 公開原則便是滿足相對人"知"的權利。"知"是"為"的前提,"為"是"知"的目的, 兩者具有緊密聯系。
⑻ 如何理解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構成要件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行政法領域要求做到程序的中立,程序的參與及程序的公開。其對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證行政實體公正的實現,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落實民主精神也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行政處罰法》中,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著比較明顯的體現。這部法律首次將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核心內容的聽證程序引進了行政處罰領域。
此外,《行政處罰法》還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公開制度、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等。此後,《價格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也規定了相關的聽證制度。這表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中國已開始落地生根。
(8)正當程序通過什麼保障權力擴展閱讀:
正當法律程序的構成要件及特徵:
1、程序的分化和中立 。
2、對立面的設置 。
3、直觀的公正。
4、自由平等且實質性的參與。
5、理性對話和交涉。
正當程序的意義:
1、權利平等的前提。
2、權利實現的手段。
3、權力制衡的機制。
4、解紛效率的保證。
5、法律權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