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安調查取證一般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根據《刑訴法》,算上所有延期羈押的情況,也只能延長到7個月(一般2個月,案情復雜上一級檢批可延長1個月,滿足126條再延2個月,十年以上的再可延2個月,
所以2+1+2+2=7),因此你的朋友肯定是被超期羈押了,但超期羈押現象在中國實在是太普遍了,這讓律師也無可奈何。
(1)嫌疑車輛調查程序多久結束調查擴展閱讀:
1、國家機關的調查取證權
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和依法採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通常情況下,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業務領域的調查取證權。
2、圍繞委託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必須靠證據證明。只有調查取證圍繞著爭議事實進行,由此取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有證明力。否則,即屬於無用證據。
3、客觀、及時原則
由於案件李實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後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
為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調取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者客觀關聯的證據。
4、合法、細致原則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違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
定案的根據。收集證據合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律師調查函》或《律師調查專用證明》,並講明來意,同時必須告訴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其次,調查筆錄應當記明: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律師事務所;調查的年、月、日,調查的地點;調查筆錄應交被調查人核對,最後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再次,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當交由主管人員核實並加蓋其單位公章:註明年、月、日;並附調查人(代理律師)的證明。最後,向證人調查取證,不得採用威脅、誘騙、刑訊等非法手段進行。
『貳』 公安局扣留犯罪嫌疑車輛一般扣留多長時間
公安局扣留罪犯嫌疑車輛一般為3天,如果與案件無關,三天之內返還。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行政強製法》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扣押車輛的情況規定:
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車輛處理的情況:
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後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麼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如案情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後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准確,後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2)嫌疑車輛調查程序多久結束調查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徵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註明。對於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並由專人負責保存。
4.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的過程中進行的,在勘驗、搜查過程中發現可以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都應當扣押,同時,扣押物證書證又是一種獨立的偵查行為,可以單獨進行。
『叄』 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期限是多久
您好!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期限為20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為20日;20日內無法完成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2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肆』 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扣車扣證期限為20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為20日;20日內無法完成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2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伍』 交警判定是否是肇事逃逸的調查期限和程序
你好啊,交警對肇事逃逸的責任認定期限一般是15個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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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交警扣留該車輛最長的期限為多久嫌疑車輛鑒定期為多久
正規的說法:在需要對事故車進行速度、燈光、剎車等鑒定的情況下可以扣車,鑒定完畢五日內發還。車輛沒有牌照 車主無證駕駛的 車未年檢(有些地方有扣車0 已報廢車輛可以扣押車輛 還有就是交通肇事的
d多了
扣車無上限 如果被扣留車輛的車主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主動去接受處罰領取車輛 交警有權進行處理 (扣車單上都有說明)還有車輛停在他的停車場內每天都有交停車費 一般5塊錢
時間過了,他們該拍賣拍賣 該買給廢品店 等等 。 總之時間過了 車離開停車場後你的車沒什麼希望了
快點想辦法去取吧 有熟人最好 人家一句話的事情
『柒』 車險調查員 一般調查多長時間
一般事故調查時間大概是十天左右,如果出現特殊事故,就會延長調查期到一月左右。遇到情況特別復雜的就還會更久,具體的調查時間是與事故的大小、保險公司、報案程序、資料完善程度等因素有關系的,所以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只有符合投保險種的理賠條款,保險公司才會理賠。
車險理賠流程:
出險-報案-查勘-定損-核價-核損-核賠-支付
車主在理賠時的基本流程:
1.出示保險單證;
2.出示行駛證;
3.出示駕駛證;
4.出示被保險人身份證;
5.出示保險單;
6.填寫出險報案表;
7.詳細填寫出險經過;
8.詳細填寫報案人和駕駛員和聯系電話;
9.檢查車輛外觀,拍照定損;
10.理賠員帶領車主進行車輛外觀檢查;
11.根據車主填寫的報案內容拍照核損;
12.理賠員提醒車主車輛上有無貴重物品;
13.交付維修站修理;
14.理賠員開具任務委託單確定維修項目及維修時間;
15.車主簽字認可;
16.車主將車輛交於維修站維修。
具體細則:
1.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報案。
(1)出險後,客戶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
(2)內勤接報案後,要求客戶將出險情況立即填寫《業務出險登記表》(電話、傳真等報案由內勤代填);
(3)內勤根據客戶提供的保險憑證或保險單號立即查閱保單副本並抄單以及復印保單、保單副本和附表。查閱保費收費情況並由財務人員在保費收據(業務及統計聯)復印件上確認簽章(特約付款須附上協議書或約定);
(4)確認保險標的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或出險前特約交費,要求客戶填寫《出險立案查詢表》,予以立案(如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要求客戶填寫),並按報案順序編寫立案號;
(5)發放索賠單證。經立案後向被保險人發放有關索賠單證,並告知索賠手續和方法(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
(6)通知檢驗人員,報告損失情況及出險地點。
以上工作在半個工作日內完成。
2.查勘定損
(1)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託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
(3)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
(1)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戶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戶說明需補交的單證後退回客戶,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後,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
(2)將索陪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後,交產險部核賠科。
4.理算復核
(1)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審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
(2)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復核。
5.審批
(1)產險部許可權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
(2)超產險部許可權的逐級上報。
6.賠付結案
(1)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2)財務對賠付確認後,除陪款收據和計算書紅色聯外,其餘取回。
『捌』 我被當做交通肇事嫌疑人,把我車扣了協助調查,已經過了兩周了還沒回復,這個扣車調查有期限嗎
您好,一般在車輛痕跡鑒定出來後五個工作日內就會放車,一般7-15日。但交警扣車最長法定期限是73天(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鑒定+勘查、鑒定、檢驗不得超過65天+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玖』 公安對案件調查取證的時間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時間問題沒有明確規定,要看具體案情,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可能會有所長短,沒有法定時間。但對公安機關的辦案時限,偵察期限是有相應的規定的。
法律法規規定:
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公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批准,可以延長30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對於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採用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接受或者依法調取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六十一條 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才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或者復製品。
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製品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物的照片、錄像或者復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徵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百七十四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八十四條 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拾』 被調查一般不超過多少小時
協助調查是指一切與案件有關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據偵破案件的進程和需要,被偵查機關收入或納入辦案組並指定協助、參與案件的調查和偵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 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以上這些規定,為「協助調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
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協助調查」既有可能僅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證義務,也有可能是對相關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前臵程序。有時在尚未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暫時還無法實施拘留和逮捕,所以就會先以「協助調查」之名與對方接觸,然後在盤問出更多證據之後再決定是否採取強制措施。
協助調查不超過24小時,在申請後,可延長至48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