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提審是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法院提審的程序:1、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除了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審;2、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的刑事案件。實踐中,高級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非常少。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二十八條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二)負責捕訴的部門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經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三)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當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四)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2. 檢察院提審流程
提審流程: 一、提審人攜帶提審證、提請 批准逮捕 書等證件材料前往看守所; 二、填寫《提訊、提審、提解登記表》; 三、收證提人。看守所暫時留存辦案機關提審證,為在押人員加戴械具後將其提押至訊問室交給提審人; 四、收人退證。提審結束後,看守所負責人在《提訊、提審、提解登記表》上註明還押時間,將提審證退還提審人。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理由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 行政訴訟案件申請提審流程是怎麼樣的
在行政訴訟中,下級人民法院或有關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審,但要符合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或者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 法院提審的程序
法律分析:公安提審是偵查階段,檢察院提審是准備起訴階段,法院提審是審理階段,如果是法院提審,很快就會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2)簡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5. 看守所提審的程序
辦案人員必須憑有效工作證件及相關憑證提訊、提審或者提解。每提訊、提審、提解一名在押人員,提訊、提審、提解人員不得少於2人。提訊、提審、提解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查驗憑證
1、辦案機關憑加蓋提訊專用章並註明法定羈押期限的《提訊、提解證》和有效工作證件提訊、提審、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檢察院提訊審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憑《提訊、提解證》、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復印件)和有效工作證件提訊。提訊應當自提請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內進行。超過該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訊。
3、死刑案件二審開庭,人民檢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訴需要提訊原審被告人的,憑《提訊、提解證》、第二審人民法院閱卷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有效工作證件進行。
4、 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關情況的,憑辦案機關公函和辦案人員有效工作證件,並經看守所領導批准後提訊。
5、辦案機關因偵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員出所辨認、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批示的報告,批示中必須明確標注"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這一法定原因,同時憑加蓋提訊專用章的《提訊、提解證》提解出所。
在押人員被提解出所期間,由提解的辦案機關負責其安全和健康。
6、提訊時需要翻譯人員、未成年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專業人員在場的,辦案機關應當出具書面證明。
違反上述規定或者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審、提解。
二、填寫《提訊、提審、提解登記》
三、收證提人
1、 暫時留存辦案機關《提訊、提解證》或者其他提訊、提審、提解憑證。
2、為在押人員加戴械具後將其提押至訊問室或者交給提解人員。
3、提訊、提審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對提訊、提審人員在提訊、提審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看守所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中止提訊、提審。
4、 對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員,看守所應當對其進行詢問和體表檢查,並書面記錄,由看守所民警、醫生、辦案人員和在押人員四方簽字確認。
5、 看守所安排提訊,不得影響被訊問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療等。
四、收人退證
1、安全和健康、體表檢查
提訊、提審或者提解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其中對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還應當進行體表檢查。檢查情況應當作好書面記錄。
經檢查無異常的,由看守所民警、辦案人員和在押人員簽字確認後,看守所民警將在押人員押回原監室;發現在押人員攜帶違禁物品的,予以沒收;
發現在押人員體表和健康有異常的,看守所應當要求辦案機關作出書面說明,並立即書面報告主管公安機關、上級業務指導部門和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對有生命危險的,拒絕收押。
2、收押在押人員後,在《提訊、提審、提解登記》表上註明還押時間。
3、將提訊、提審、提解憑證退還辦案人員。
(5)什麼程序可以提審判決擴展閱讀:
看守所辦理出所的程序:
一、出所憑證
1、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包括變更強制措施、拘留逮捕後轉勞動教養處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或者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判處無罪、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管制、緩刑等,憑辦案機關簽發的《釋放通知書》辦理出所手續,發給被羈押人員《釋放證明書》。
2、收押後需要異地羈押的,憑兩地看守所共同上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的異地羈押通知書辦理出所手續。
3、案件改變管轄或者因其他辦案需要轉外地羈押的在押人員出所,分別憑辦案機關的案件改變管轄通知、決定或者公函,以及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辦理出所手續。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臨時寄押以及本地抓獲的外地網上在逃人員出所的,應當憑收押回執以及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辦理出所手續。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滿的,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執行通知書辦理出所手續,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
6、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執行通知書辦理出所手續,交付監獄執行刑罰。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釋的,憑人民法院決定假釋的《刑事裁定書》辦理出所手續,發給《假釋證明書》。
8、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憑批准機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辦理出所手續,發給《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審的,憑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和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辦理出所手續。
對法定出所的,看守所應當在《收押登記》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書中「備注」欄註明。
二、出所程序
1、核對身份
認真核對出所人員姓名、性別、年齡、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的還應核對刑滿釋放日期,防止錯放同名同姓人員。
2、出所登記
將出所人員出所原因、出所時間及去向等及時登記。
3、出所檢查
對出所人員的人身和攜帶物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為其他在押人員捎帶書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發現幫助其他在押人員串供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上報,依法處理。女性出所人員出所時,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人身檢查。
4、辦理財物交接手續
當面核對清點代為保管的財物,如數交還出所人員,並讓其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接收財物登記》(存根)上簽字或者捺印,收回其保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接收財物登記》和其他收據。
對投送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轉勞動教養人員以及轉外地處理的人員,其財物應當由本人核對簽字後交押解人員代為保管。
5、辦理檔案材料移交手續
對收押後異地羈押的,以及案件改變管轄或者因其他辦案需要轉外地羈押的,交接時應當向新的辦案機關移交拘留證(副頁)、逮捕證(副頁)以及換押法律文書原件,備復印件歸檔;同時將在押人員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表現鑒定和檔案材料,交押解人員轉交接收機關。
對投入監獄、勞教場所執行刑罰、勞動教養或者轉送外地處理的人員,看守所應當將其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表現鑒定和檔案材料,交押解人員轉交接收機關。
6、留所服刑罪犯出所的特殊程序
罪犯服刑期屆滿前30日內,看守所應當製作《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說明罪犯在看守所的認罪服法情況、改造表現、刑滿釋放時間、技術特長、擇業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幫教工作的建議等,通知罪犯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釋放罪犯時,看守所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到。
留所服刑罪犯刑滿釋放時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對刑滿釋放後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的「三無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派人將其接回。
對被假釋罪犯,看守所應當自罪犯被假釋之日起3日內,將人民法院判決書、假釋裁定書復印件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刑期屆滿的,看守所應當在其刑期屆滿前10日內,通知其按期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對外國籍罪犯被判處附加驅逐出境的,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屆滿前10日內,製作《外國籍罪犯附加驅逐出境通知書》,通知所屬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6.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幾種方式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由當事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分為再審的提起階段和再審的審理階段。對符合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審判監督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法定主體依照法定條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訴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為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分為基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引起的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行使抗訴權引起的再審程序和當事人申請再審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准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監督作用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衍生問題:
監督是什麼意思?
1、法律監督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法律監督有利於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2、法律監督是制約權力濫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3、法律監督是完善國家法制的內在要求。法律監督有利於人民行使監督權,有利於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於促進法制逐步趨於完善。
7. 法院的提審程序是什麼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自接受抗訴之日起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8. 民事訴訟的提審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的人或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不同,相應地提起的具體程序也就不盡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法院決定提審的,通過下級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進行再審;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說明情況指出理由,並告知下級法院。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的通知後,應根據通知進行再審,並將再審結果上報發出指令的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