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規定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在通過簡易程序進行案件審理時發現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可以由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申請轉為普通程序;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復雜的情況下,主動轉為普通程序,並通知各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通過簡易程序進行案件的審理。簡易程序的案件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是當即審理還是擇期審理。庭審程序簡便,不需要嚴格遵守普通程序的流程,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公開判決後,會向當事人雙方送達判決書。判決書送達的時間,根據送達情況、案情等定,一般是在當庭宣判的十日內送達。如果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B.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規定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具體要求及規定
(1)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2)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異議成立的,應當以裁定的方式,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3)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4)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5)原告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三條 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C. 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改變或增加訴訟請求,導致案情復雜化;
二是因當事人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個月內難以審結;
三是無法直接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需公告送達;
四是雖然案件較為簡單,標的額不大,但代表一類案件,可能影響大量相同或類似案件審理;
五是案件較為簡單,但關繫到基本的生產生活,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D. 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 簡易程序如何轉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轉化方式: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應以書面決定的方式作出,即應當製作民事決定書。具體操作可以是:審判人員經開庭審理後,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或審查當事人的異議成立的,應於次日提出書面申請轉換適用程序,報經庭長或分管院長審批,簽發民事決定書並報立案庭備案。獲准後,方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如不符合轉換條件而未獲批準的,必須在法定審限內結,以顯示法律的嚴肅性。防止審判人員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而隨意轉換適用程序,或變相超審限結案,從而確保簡易程序的安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F. 案件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怎麼回事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僅適用於事實清楚,罪行輕微,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起訴的內容沒有異議,被告人也完全認罪的案件。切不可以擴大適用范圍。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不妥的,應當及時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G. 法院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是指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異議申請或案情變化而做出適用普通程序的決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H. 案件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怎麼回事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當事人改變或增加訴訟請求,導致案情復雜化;二是因當事人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個月內難以審結;三是無法直接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需公告送達;四是雖然案件較為簡單,標的額不大,但代表一類案件,可能影響大量相同或類似案件審理;五是案件較為簡單,但關繫到基本的生產生活,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
除此之外,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I.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規定為可以由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申請轉為普通程序;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復雜的情況下,主動轉為普通程序,並通知各方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J. 法院從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什麼情況
法律分析: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而簡易程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為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所謂程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圍的劃分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