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
開除員工的合法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然後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再轉移檔案和社保;最後由員工按雙方的約定完成好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要合法辭退員工的首要前提是有合法的原因,並且有公司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依。步驟一:鑒定該員工是否違紀。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工作造成重要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步驟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如果員工患病,經過鑒定無法勝任該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步驟三: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如下: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通過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㈡ 公司辭退員工的流程
法律分析: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㈢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
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辭退員工的流程
法律分析:(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㈤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的合法程序有:
(1)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不得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不得辭退員工包括:
1、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2、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3、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㈥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是什麼
一、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是什麼
1、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辭退員工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㈦ 公司解聘員工的流程
法律分析:解僱員工的程序:1、通知被解僱員工;2、解釋解僱原因;3、為被解僱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㈧ 正規辭退員工的流程
法律分析:正規辭退員工的流程應當履行下列程序:(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㈨ 解僱員工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第1步,通知員工被解僱了。語氣堅決地告訴員工這是最終決定,申訴無效。多數情況下,員工聽到此通知並不感到突然,因為公司已提醒其注意績效或行為問題。第2步,解釋被解僱原因。如果由於員工行為不端而將其解僱,只需描述其違反的政策及其違反該政策的具體行為。如果由於員工沒能達到績效標准解僱他,可讓員工回想公司做出的績效警告、公司為了提高其績效做出的努力以及導致其解僱的其他原因。堅持以事實為依據,解釋員工解僱原因。第3步,宣布解僱決定的生效時期,解釋解僱程序的具體細節。解僱決定通常自解僱會議之日生效。允許被解僱員工在公司里閑逛對下達解僱者和員工都是件尷尬的事情,因此你應避免此種情況的發生。此外,應解釋解僱補助金等相關事宜,並安排員工整理個人物品,與員工一起填寫解聘文件,說明最後應付薪金的支付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㈩ 辭退員工的正常流程有哪些
一、辭退員工的正常流程有哪些
1、辭退員工的正常流程如下:
(1)掌握辭退員工的原因;
(2)謹慎做出辭退的決定;
(3)收集固化辭退員工的證據;
(4)面談前的准備;
(5)面談的實施;
(6)辦理離職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員工滿足的條件都有哪些
辭退員工滿足的條件都有: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