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在工地死亡處理流程
工人在工地上出現意外情況,從而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但這不一定就屬於工傷,所以在之後的處理上面,就有兩種不同的途徑,一種是通過侵權的途徑來要求賠償,而另一種則是通過工傷的途徑來獲得賠償。具體要看實際情況是怎樣的,然後選擇恰當的途徑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㈡ 親人在工地出了安全責任事故,人以死亡怎麼處理
親人在工地出了安全責任事故,在工地出現傷亡事故,可以申報工傷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隨著各項建設的開展,建築公司等施工企業目前僱傭著大量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大量的農民工。發生傷亡事故後,受害方(包括傷者、死亡者的近親屬等人員)可以選擇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來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
侵權途徑:需要明確的是要明確事故責任分擔問題,盡管實踐中受害方責任較小,但是也要負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最後就是結合上面兩點來確定最終賠付數額並簽訂協議。工傷途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工傷,目前基本認為只要是構成工傷的,受害方無事故責任。採取以上兩種途徑來處理傷亡事故,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途徑選擇:賠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途徑,因為兩種途徑有不同賠付項目、賠付標准、處理程序,工傷途徑需要先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完畢後再處理賠付問題,而侵權可以直接訴訟。簽訂協議後的處理:實踐中有很多簽訂完協議後反悔又訴訟至法院的爭議,簽訂完協議後最好到法院走調解程序或司法確認程序,這樣也防止當事人的反悔來撤銷協議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㈢ 工地死人了怎麼處理
工地意外死亡可以以侵權為由進行維權,也可以以工傷為由進行維權。侵權途徑進行維權的,可以根據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具體賠付項目和數額的確定;明確責任事故的承擔,最終確定賠付數額簽訂協議。工傷途徑維權的,死者家屬或者用人單位先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完畢再處理賠付問題;簽訂協議後,法院走調解程序或司法確認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判斷標准】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㈣ 意外在工地上死亡如何處理
隨著我國各項建設的開展,建築公司等施工企業目前僱傭著大量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大量的農民工。發生傷亡事故後,受害方(包括傷者、死亡者的近親屬等人員)可以選擇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來要求賠償。(一)侵權途徑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來確定具體賠付項目及數額;其次是需要明確的是要明確事故責任分擔問題,盡管實踐中受害方責任較小,但是也要負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最後就是結合上面兩點來確定最終賠付數額並簽訂協議。(二)工傷途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工傷,目前基本認為只要是構成工傷的,受害方無事故責任。採取以上兩種途徑來處理傷亡事故,在實踐中都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途徑選擇:賠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途徑,因為兩種途徑有不同賠付項目、賠付標准、處理程序,工傷途徑需要先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完畢後再處理賠付問題,而侵權可以直接訴訟。2、簽訂協議後的處理:實踐中有很多簽訂完協議後反悔又訴訟至法院的爭議,簽訂完協議後最好到法院走調解程序或司法確認程序,這樣也防止當事人的反悔來撤銷協議等。
㈤ 工地上工作死亡,該如何走程序處理,復制的請不要回答了,請諒解。急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24
㈥ 在工地上出了死亡事故,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工地出現死亡處理技巧是先通知死亡人的家屬,然後進行報警。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建議委託律師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㈦ 建築工地上1人死亡事故的處理程序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31
㈧ 工地上班意外死亡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應當立即向當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填報工傷死亡報告,提請工傷認定。發生死亡事故,勞動監察、安全管理、公安監察會介入調查,確定責任,待工傷認定後進行後續事務流程。用人單位必須是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勞動部門才會受理工傷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費用。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以同死亡者家屬進行協商,可以參照人身損害賠償規定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高於工傷死亡一次性補助。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㈨ 工地死了個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雖然工人在工地上出現意外情況,從而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但這不一定就屬於工傷,所以在之後的處理上面,就有兩種不同的途徑,一種是通過侵權的途徑來要求賠償,而另一種則是通過工傷的途徑來獲得賠償。具體要看實際情況是怎樣的,然後選擇恰當的途徑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㈩ 工地事故死人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此問題如果是針對單位提問,則按照當政府主管部門有一套完整的事故處理流程,按照流程的要求依次完成。如果是針對受傷害者及家屬來說,首先是查看責任認定,如認定不實際可以提出異議請求重新認定;其次是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是死亡按工傷保險條例申請死亡賠償金與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喪葬補助金。如果是受傷則在治療終結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等級主張傷殘補助金並享受工傷的相應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