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管案件簡單與否,都不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⑵ 被告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被告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則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判。法院一般應在受理案件後的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等,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⑶ 民訴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1、起訴的時候被告人下落不明。2、發回重新審理的案件。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4、法律規定應當適應特別程序等情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⑷ 什麼是簡易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指在基層法院審理案件並且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獨立的第一審訴的一種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2.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⑸ 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法律分析: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⑹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決定,對被決定給予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⑺ 不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下: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適用簡易程序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1、爭議標的金額在規定數額以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對爭議標的金額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爭議金額應在一定的數額以下;
2、案情簡單。案情簡單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簡單意味著對該糾紛易於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即易於進行審理;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⑻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不適用情形見下面:
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⑼ 簡易程序不適用的情形
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2、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簡易程序特點:
1、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民事訴訟法: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據此,可以理解為,並非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
2、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相互辯論。
3、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4、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對於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
(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