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
法律分析: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所謂派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巡迴審理就地辦案臨時組織的審判組織以及固定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在本轄區內設置的固定派出機構,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所作的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此以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2.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麼
一、民事 訴訟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麼 按照我國 民訴法 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 一審 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如下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 證據 ,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另外,該意見還列舉了三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特點 1、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 公訴 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 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 證人 、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初審案件、有審判員一人獨審的情況。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是有區別的。
3.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一)爭議標的不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對爭議標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爭議金額應在一定的數額以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而《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
(二)案情簡單。案情簡單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簡單意味著對該糾紛易於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即易於進行審理。因此,在仲裁實踐中,有些案件雖然超過了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標的,但由於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也同樣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所謂雙方當事人默示同意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排除對簡易程序的適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規則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標的金額時,即適用簡易程序。而書面同意是指在爭議金額超過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時,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在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也仍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64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本簡易程序。
4. 簡易程序適用條件
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 1、 適用簡易程序 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5. 刑事訴訟法適用范圍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是什麼
一、 刑事訴訟法 適用范圍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是什麼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的 公訴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這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 刑罰 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 刑法 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 誹謗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 虐待罪 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范圍的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 訴訟 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 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 管轄 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 一審 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要遵守的相關程序規定,法院只有按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程序審理刑事案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審判結果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即使是這樣也要符合相關程序的規定。
6. 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適用,不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也不適用於第二審案件。對於一審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採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以彌補先前採用簡易程序可能出現的不足。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為其指定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有關開庭前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和環節省略。但是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6、審限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 7、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簡易程序可以提高訴訟效率 經過近五年的審判實踐證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在節省時間和審判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北京市某法院的情況就充分體現了這一特點。 (一)降低訴訟成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公訴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訴,而在審判實踐中,公訴人則百分之百不出庭。這樣可以將其他審判人員從大量的審判工作中解脫出來,進行其他案件的審理工作;公訴人也可以利用其不必出庭支持公訴的時間來審查其他案件,從而帶來「雙贏」的局面,節約有限的訴訟資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二)縮短結案時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庭審時間長短不一,最短的也要半個工作日,最長的則達一兩天之久,結案時間一般平均要一個月左右。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庭審時間大大縮短。以北京市某法院為例,一般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庭審只需30分鍾左右,該院的最高紀錄是一天內審結7件案件,並當天製作完成判決書;結案時間平均為10天左右。 (三)提高結案率和當庭宣判率。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北京市某法院對符合規定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過去的四年中,每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約佔全年結案數的46%以上;從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結案率均為100%,連續三年沒有舊存案件,這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前是根本做不到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均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率為100%;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率只有40%多。案件當庭宣判有利於實現「審」與「判」的統一,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有利於強化庭審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體現司法公正;有利於促進整體辦案效率的提高。當庭宣判還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各界對案件的干擾,盡量減少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發生(因為當說情或者批條子的人找上門來,案件已宣判了)。由於該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大量適用簡易審理刑事案件並實行當庭宣判,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審判實踐證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都服判,96%以上的被告人不上訴,從而減少了訴累,節省了國家財政支出。 北京市某法院的審判實踐證明,《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設的簡易程序是成功的,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是相當明顯的,效果是顯著的。 對於逮捕令的規定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逮捕令是經過慎重的考慮以及在有確鑿的證據的情況下進行發布的,因此對於逮捕令的規定是比較嚴格的,逮捕將會直接影響到某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逮捕是需要檢察院等下達命令。
7. 法院走簡易程序的流程
1、開庭前的准備:各人進場,書記員點清當事人是否到其並宣布法庭紀律,然後法官們進場,全體起立,坐下後,審判長敲敲法錘,宣布開庭,簡述案由,當事人,介紹審判人員,然後告知當事人他們的訴訟權利義務,問當事人有沒有要迴避的,沒有的就繼續進入下一輪,有的要延期審理。2、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讀起訴書或原告讀起訴狀,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讀代理詞,然後被告自我辯護,由代理人的要讀辯護詞或答辯詞。接下來雙方輪流舉證,並就證據能否被採納或其證明力大小互相辯論。3、法庭辯論等雙方都舉證完了,審判長宣布結束法庭調查,開始法庭辯論,公訴人,被告人或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會輪流發表對自己有利的對案件的處理意見,針鋒相對,是整個審理中最精彩的部分。4、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刑案)或雙方當事人作最後發言。當審判長認為辯得差不多了,事實都辯清楚了,會結束法庭辯論,進行這一環。5、合議庭退庭評議,討論如何判案.這是秘密進行的。6、當庭宣判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後,審判長敲敲法錘,退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8.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發回重申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簡易程序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證據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的,或者一方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法院認為其異議成立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但是,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9.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同時,如果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