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2.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院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力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如下:
1、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適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適用。
2、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一般由合議庭審理。
3、簡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6個月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3.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一)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普通程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後要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然後人民法院才能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
(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可以採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託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開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4.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5.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對於一些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6. 什麼是簡易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指在基層法院審理案件並且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獨立的第一審訴的一種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2.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7. 簡易程序是什麼
簡易程序是指由獨任庭對案件進行審判,可以省略或簡化某些法庭審理活動或內容的審理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2)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4)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5)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在刑事訴訟法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市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另外,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8. 法院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法院走簡易程序意味是案件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則說明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也就是當事人對於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性的分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