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二審對一審漏判要怎樣辦
民事二審對一審漏判的,可以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會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因為這種情況屬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六條 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Ⅱ 一審程序錯誤二審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當事人提起上訴時,法院會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如果案件一審的程序有明顯錯誤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Ⅲ 刑事案件法院漏判的處理是怎樣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Ⅳ 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序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維持原判。對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刑事案件量刑適當的原審有罪判決和正確的原審無罪判決,應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2、直接改判。有兩種情況:(1)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通過第二審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後直接改判。3、發回重審。發回重審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是發現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包括:(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規定的;(2)違反迴避制度的;(3)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Ⅳ 一審錯判二審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且判決書沒有生效,則可以直接上訴到上一級法院。2、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且在生效之後六個月之內,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3、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六個月之後,那麼就只能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了。4、以上是三種法定的程序和方法,當然,你也可以走一個行政途徑:就是直接把情況反映至該法院院長辦公室,讓該法院自糾自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Ⅵ 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審理違反規定判決怎麼處理
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審理違反規定判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Ⅶ 大家民事訴訟法漏判怎麼處理
法院終審判決書即使存在漏判是生效的。
原因是:
我國是二審終審制,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生效判決,不能夠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法不準上訴或者當事人沒有在上訴期內上訴,一審判決也為生效判決。
如果真的認為有錯判漏判的情況,根據最新的民訴法,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阿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情形則裁定再審,進入再審程序。如果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則駁回再審申請。
如果被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可以去終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民事抗訴,如果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情形,則可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民事抗訴。
根據新民訴法,必須先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駁回後才能去檢察院申請。
Ⅷ 漏判怎麼處理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阿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情形則裁定再審,進入再審程序。如果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則駁回再審申請。如果被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可以去終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民事抗訴,如果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情形,則可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民事抗訴。
對漏罪並罰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不論漏罪是一罪還是數罪,都應獨立判決。漏罪是一罪的,先對該罪定罪量刑,再與前罪並罰。如果漏罪是數罪,應當先將漏罪分別定罪量刑,再將所判處的各個刑罰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而不應先對漏罪並罰。例如,某人犯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執行3年後,發現他過去還有搶劫罪和盜竊罪沒有處理,於是法院對這兩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4年,那麼應在20年以下10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期。
2、如果原判認定被告人犯數罪,依照數罪並罰原則,決定了執行的刑罰。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並對漏罪判處了刑罰後,是與前罪決定執行的刑罰並罰呢,還是與前罪所判處的數個刑罰並罰呢?正確的作法是,應該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所決定的刑罰實行並罰。例如,某人原判決認定其犯有搶劫罪、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其還犯有詐騙罪,並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此時應將12年與3年進行並罰,在15年以下、12年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而不能將原判的兩個刑罰(8年、5年)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3年)進行並罰。因為,原判決所作的數罪並罰的決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採取將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數罪並罰,就等於否定了原判決的法律效力。
3、如果漏罪與前罪屬於同種犯罪,也應實行並罰。因為原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們不能因為發現了前罪同種的漏罪而推翻原判決,重新量刑。所以只能對同種漏罪單獨作出判決,再與原判決決定的刑罰執行並罰。
4、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後,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處理,如果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則應當依法對漏罪單獨定罪量刑,而不應與前罪並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四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Ⅸ 發回重審的一審剌決、上訴二審中提出遺漏本案重要當事人、程序違法、法院會怎麼處理
摘要 您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