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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評估程序中被徵收人員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1-16 09:23:48

❶ 房屋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不滿意該怎麼辦

根據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評估結果任然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被徵收人仍然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好像正常的流程就是這個樣子的,但是通過分析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規定,我發現這個矛盾的集中點與其說是對評估結果不滿意,不如說是對房屋評估機構的不放心,房屋評估機構能做到作為第三方保持中立的態度,客觀的進行評估么? 雖然根據條例的規定,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但是委託房屋評估機構的委託方竟然是做出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出評估費的也是市縣人民政府,這樣矛盾哪會有不產生治理,俗話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作為徵收方市縣人民政府如果為了減少拆遷補償的支出而對評估機構施壓故意降低評估價格,房屋評估機構哪有抗命之理呢,特別是房屋評估機構受徵收方的行政管轄時,更不會玩火啊,這會產生什麼後果,而這樣的後果也一直在中國的大地上發生著。所以我認為雖然現有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較之以前進步不少,但是程序方面還是難以保護好被徵收方的利益。所以我建議被徵收方在選定房屋評估機構時,應該盡量選擇不屬於本行政區管轄的房屋評估機構,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擾,這樣才會有可能得到一個公正的評估結果,另外建議對現有條例做下修正,將房屋評估機構的委託主體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改為由被徵收方來委託,至於房屋評估費用,完全可以變通,由政府通過提高拆遷補償費的情況下,讓被徵收人均攤,這樣就徹底剪斷房屋評估機構對市縣政府的奶水依賴,以便作出更加公正的評估結果,那該有人會問了,房屋評估機構會不會偏向於被徵收方呢,我想可能會產生,但是出於保護公民私權的目的,這反而是必要的,面對國家龐然機器,我們自保是合情合理的,顯然利大於弊。當然此種設想能否實現,還是要看權利和權益的博弈結果,我輩只能在護民權,建法治的道路上棘棘前行。(張永紅律師)

❷ 徵收評估報告有異議怎麼辦

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往往會收到徵收人送達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於評估報告被徵收人並非一定要被動接受,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這里需注意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如果對於復核結果仍有異議,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還可以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報告是否合法,不僅要看內容是否合法,還要看是否履行了重大的法定程序,如評估公司有沒有依法選定、評估人員有沒有入戶查勘、評估報告有沒有依法送達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❸ 徵收土地補償的工作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徵收土地補償的工作流程是:一、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等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❹ 土地徵收流程

1、發布土地徵收預公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需要徵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徵收預公告中的內容包括:徵收范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
土地徵收預公告發布方式,應當採用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2、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發布土地徵收預公告之後,市、縣級政府要組織人員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查詢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這個環節,被征地農民一定要積極地參與並配合,避免他們有遺漏或是登記錯誤,導致自己有所損失。
3、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同樣的,這個環節被征地農民也要積極地參加,如果評估機構評估方法不利於被徵收人等,那麼被徵收人就可以及時地提出來。
需要注意的是,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徵收的重要依據,如果徵收方未走這一程序,那麼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地提出來。
4、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完成前面幾個步驟後,相關部門要依據評估報告並結合調查結果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如果多半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要求相關部門舉行聽證的,相關部門應當要組織聽證。
需要注意的是,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時間至少是三十日,在這三十日內,如果廣大被徵收人有意見,需要及時地提出自己的意見,一旦過了期限,那就會被視為無意見。
5、辦理補償登記
如果廣大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意見,對補償標准也比較滿意的話,那麼被徵收人就可以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6、簽訂補償協議
辦理完補償登記後,如果雙方對補償均無異議的話,那麼雙方就可以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協議。
7、向相關部門申請徵收土地
在完成了上述6個步驟以後,那麼徵收方便可以向相關部門報批了。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條例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後,方可提出徵收土地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徵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徵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8、批准征地申請
9、發布土地徵收公告
在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之後,徵收方需要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公布徵收范圍、徵收時間等。
10、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對於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相關部門需要在申請土地徵收時如實說明,並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並沒有作出補償決定,就直接強拆強占則是不合法的。
11、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對於被徵收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就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啟動法律程序的,也沒有搬遷交出土地的,徵收方需要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❺ 徵收拆遷過程中,被征遷人在各個階段有哪些權利

一、知情權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
1、預征知情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2、批復結果知情權:徵收集體土地需要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在土地徵收批復文件下達後10日內,行政機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徵收土地農民;
3、土地補償知情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並征詢村民意見。
二、聽證權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地方案報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後,被征遷人均有聽證權。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從590號令可知,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徵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實踐中,很多被征遷人也知道自己享有聽證權,但不知道怎麼行使,有些人認為即使舉行聽證會也是行政機關和村委會的一言堂,走個過場、形式而已,都漠視放棄了。
三、評估機構選擇權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評估不是必經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據590號令的規定,評估機構由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實踐中,很多地方的徵收,其評估機構可能直接是由徵收人私自指定,帶來的後果就是評估出來的補償和被徵收人自己預估的有很大出入。所以,被徵收人一定要主動去行使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但如果在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房屋已經被評估並且評估結果偏低,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享有異議的權利。即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如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還可以進一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在我們日常接待的咨詢中,經常聽到被征遷人遭受逼簽等行為,對被征遷人家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及心理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所以不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或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在遇到上述情況時,被征遷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可以復議和訴訟的行為包括: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影響被拆遷人實際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拆遷案有打官司需求的可以找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央視CCTV12《律師來了》欄目金牌合作夥伴,創始合作人為周旭亮和任戰敏。自成立以來,北京冠領房屋拆遷律師團隊一直專注於房屋拆遷、土地徵收、環境保護等領域。冠領律所遵循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以客戶為導向,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綜合性的法律服務。

❻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詳細介紹

在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之中會遇到很多的阻礙,有時候在道路建設、城市擴建等方面都會遇到房屋徵收的問題,所以國家就出台了一些關於房屋徵收的評估辦法,而且這些辦法每隔一段時間就會修正、改動。估計很多人在這方面以前也不怎麼了解吧!其實對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一些詳細的了解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那麼今天小編就詳細給大家介紹一下具體的評估辦法吧!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詳細介紹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鑒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採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同一徵收項目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准。

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託日期等內容。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徵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八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第九條房屋徵收評估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受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徵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對於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十一條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徵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徵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被徵收人應當協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十三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第十八條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完成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評估鑒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需要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七條因房屋徵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除政府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第三十條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條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好了,關於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小編給大家進行了一個詳細的介紹,內容雖然有點兒多但是小編希望大家可以認真、詳細地去了解,爭取把這方面的一些情況了解透徹。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這幾年國家也在加大力度不停地在修訂有關房屋徵收評估方面的一些條款條例。我相信總有一天房屋徵收評估方面一定會更加完善的,不過大家也要抓緊去了解。

❼ 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程序怎麼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規定由被徵收人選擇評估機構,不能就選擇評估機構達成多數通過意見的,由徵收人組織搖號的方法產生,在公證機關的現場主持搖號選取評估機構並作出公正。這樣的程序才合法有效,如果評估機構選擇不合法被徵收人可以舉證並行政訴訟,主張評估無效,重新依法產生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❽ 面對征地拆遷,被徵收人有哪些權利

拆遷 律師 認為作為被拆遷人應該知己知彼,除了要了解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的各種全力和職責,也要熟記自己的各項重要權利,不至於在一些時候,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自己的一些權利受到侵犯而沒有發覺,最後導致自己拆遷利益受損。其實被拆遷人享有的一系列權利可以分成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兩大類。 一、被拆遷人主要的實體權利 (1)所有權;房屋 土地使用權 ;地役權; 其中被拆遷人對房屋的所有權,是被拆遷人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被拆遷人基於對房屋的所有權才會完整的參與到征地拆遷的全程。根據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 拆遷補償 ,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可以說被拆遷人享有的一系列權利都是為了保證最後公平合理的補償。 (2)經營權 商業性用房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均擁有此權利,要求經營性損失補償。此項權利的法律規定在《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明確規定對於房屋的拆遷補償中含有停產停業的經營損失補償。 二、被拆遷人主要的程序性權利 (1)知情權 知情權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程序正當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保證被拆遷人可以參與到征地拆遷的重要保證。知情權的保證主要是通過各種拆遷徵收公告等方式落實。 (2)聽證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在安置補償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徵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同樣要要保障被拆遷人聽證的權利。從《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可知,在 征地 方案報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後,和安置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被徵收人均有聽證權。 (3)選擇權 法律規定,安置補償的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被拆遷人有權利選擇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式。 (4)對評估結果異議權 根據《評估辦法》規定,被拆遷人收到評估結果後10內,認為評估結果存在問題有權利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在10內可以申請專家評審。 (5)申請行政復議、提起 訴訟 權利 征地拆遷是有權行政機關一系列行政行為的集合,對於征地拆遷過程中任何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征地批文,用地規劃等行為不服都有權利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 (6)依法請求迴避的權利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相對人存在厲害關系的應當迴避。所以被拆人有權利,請求作出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迴避,請求聽證主持人的迴避,請求仲裁員的迴避。 我們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利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被拆遷人了解自己的權利只是最基礎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該如何充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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