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論文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論文【1】
摘 要 本文主要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概念和內容、“重實體輕實體”的法律傳統、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價值等多角度進行論述,進而論證了實體法和程序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兩者缺一不可、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同等重要,共同實現公平正義。
關鍵詞 程序法和實體法 法律傳統 法律作用 法律價值
一、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總體論述
法律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大塊內容。
實體法是以規定和確定權利與義務或者職權與職責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與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
兩者如同一輛摩托的兩個輪子。
對法制建設的價值而言,應等量齊觀。
它們之間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主從關系,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系。
僅有實體法,沒有程序法,實體法的內容就很難實現;同樣,僅有程序法,而沒有良好的實體法,程序法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兩者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
以民事領域為例,民事訴訟法依託於民事實體法,按照民事實體法的要求安排其程序,以實現民法上所規定的權利;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權利的實現又依賴於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對民法有著保障和限制的作用。
民法只有通過民事訴訟法一系列程序的貫徹與實現,它的內部生命才能得以實現。
在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是否有輕重之分及孰重孰輕的問題上法學界爭論不休,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實體法一元論、程序法一元論、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元論。
相對於程序一元論和實體法一元論,筆者更贊同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元論,兩者處在一樣的高度,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在當代社會我們不應該過分地強調、辯論程序法和實體法孰優孰略,而應更加關注司法實踐的需要以及產生的問題,從而是立法更好地完善,通過法律的不斷完善來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實現公平正義。
二、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具體分角度論述
(一)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概念和內容上看
從概念上來看,我們似乎很容易將程序法與實體法進行區分,但是從具體的法律所包含的內容上來看,其實兩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實體法律規定中有程序性的內容,同時程序法律規定中也要與實體法律的規定向銜接。
前者例如民法中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後者如法定代理人的確定需要以監護制度為依託。
但筆者要強調的是法律程序和程序法區分,法律程序是程序法的內容,而程序法是法律程序的表現形式。
程序法的概念是通過和實體法的區別而產生出來的,所以程序法是法的分類的結果,是法的一種形式。
而法律程序的概念是對程序法的實質內容的表達。
長期以來,我國學術界對法律程序的研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誤將法律程序等同於訴訟程序,以至於對其他法律程序的尋在視而不見,同時也有程序工具主義的傾向,忽視程序法的獨立價值。
(二)我國“重實體輕實體”的法律傳統看
有筆者認為由於長期的計劃經濟鑄成人們令行禁止的思維方式,重指令和指令結果,輕程序和程序正義。
筆者同意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導致輕程序,但是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在計劃經濟時代,權利意識、自主意識的喪失,而這些也正是實體法特別是民法上所極力保障的。
顧,筆者認為與其說計劃經濟時期輕了程序,還不如說實體和程序都輕了。
從中國幾千年的法制傳統來看,是“重人治”,輕法治;在法治環節上,重實體法輕程序法。
但是,我們並不能從這樣的法制傳統中得出,在我們當今社會,我們必須更加強調程序法的重要性。
因為,我們不能得出一個前提性的結論,那就是,在我們當今法律體系中,實體法規定地比程序法更完善,更合理。
是否應該重視,要看法律本身規定地是否合理,是否有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而不能用法制傳統來論證程序法更需要重視。
但筆者並不是說程序法不重要,而是兩者都很重要,兩者都要重視。
至於法治傳統的問題,我們只能說在根除輕程序的道理任重道遠,但是其不涉及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系,兩者同樣重要。
但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學界更側重於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方面,對程序合法性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沒有或沒有完全認識程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位置。
(三)從法律的作用上看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對於人的行為以及社會關系所帶來的影響。
法律作用具有人為性,現實性和局限性的特點,並可以將其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規范作用是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對人的行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評價、預測、強制、教育等作用;社會作用是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它體現在立法、司法、執法等法律的運作過程中,包括分配社會利益、解決社會糾紛、實施社會管理。
有學者認為,民法與實體法,前者是理論上的強制力是規定上的強制力、後者是現實上的強制力,實現強制力。
按照這種邏輯結合法律的作用,我們似乎可以得出實體法起著規范作用,程序法起著社會作用。
但筆者認為,程序法和實體法都兼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程序法的規定中立、平等、獨立,則其對人們也能起指引、評價、預測、強制、教育等作用。
同時,若沒有程序法的規定,社會利益無從分配,糾紛解決沒有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確定,射虎管理沒喲一個具體的准則。
因此,在法的作用的問題上,也不存在著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較量問題,兩者同樣是社會存在並調整著社會關系,規范人們的行為,使我們全面認識法律這一社會現象及其規律,並更好地使法律作用得到實現。
無論達到何種實體法的效果,都要遵循程序法所規定的程序及實體法上的具體規定。
以民事領域為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規范私人主體的社會活動中共同協調地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四)從法律的價值上看
法律價值,是指在作為客體的法律與人作為主體的關系中,法律對一定的主體需要的滿足狀況以及由此產生主體人對法律的評價。
社會法學派代表人物龐德重視研究法律價值問題。
他認為,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對價值准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經是法學家們經常的活動。
他把法律價值理解為一個社會制定和評價法律所依據的標准,但這個標准只能通過經驗的方法取得。
價值屬於應然領域,主要寓於抽象的人性、情感、公平、正義等觀念之中。
法律價值本身是一個體系或系統,對法律價值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進行多層次的劃分。
法律價值從內容上來看,可以分為利益價值、秩序價值、平等價值、自由價值、人權價值和正義價值等。
而從法律價值之間的關系來看,可以分為法律的工具價值和法律的目標價值。
有人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屬於工具和目標的關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程序法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但同時絕不能忽視其自身的重要獨立價值。
實體法與程序法皆有獨立的價值,實體法不應該也不能忽略程序法的價值,從而提升其自己價值。
實體法的價值正是通過程序的過程而得以彰顯,從而為人們所接受和認知。
同時,程序法也不能通過其獨立價值的論證,從而得出其更重要,或者更應該得到重視的結論。
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各自的內在價值來看,以民事領域為例,民法有其目標價值和工具價值,民事訴訟價值也可分為民事訴訟目的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目的性價值包括,程序公正、訴訟效益;工具性價值包括,實體公正和秩序。
兩者都含有工具價值和目的價值,不存在誰是誰的工具問題,工具和目標只是對不同價值的分類,而不是實體法和程序法關繫上的論證。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研究論文【2】
摘要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是近現代以來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的一個話題。
本文以唯物辯證法中矛盾的對立性、同一性和普遍性、特殊性為基點,通過動態的訴訟實踐活動和歷史發展的視角,考察了程序法相對於實體法而言調整的特殊的法律關系和特殊的調整方法,在訴訟實踐活動不斷推進的過程中分析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地位、作用和聯系,論證了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存在母子、主從關系,兩者是平行並列的觀點。
關鍵詞程序法 實體法 訴訟實踐
一、我國當前關於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關系的主要觀點
20世紀90年代,日本學者谷口安平的程序法學說傳入我國引起了我國訴訟法學者對程序法與實體法關系的新一輪思考。
15年來,中國訴訟法學界在關於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關系的論戰中,存在眾說紛紜的觀點:“程序本位論”“母子關系論”“階位論”“法即程序論”“程序至上論”“平行論”“理性選擇論”“補充價值論”“同等論”“二元論”“主從論”“實體至上論”“內容決定論”“程序工具主義”等。
這些觀點大同小異,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程序工具論
這是大陸法系國家對程序法與實體法關系的傳統認識,也是我國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主流觀點。
這種觀點認為,訴訟制度的機能在於發現案件真實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這種訴訟機能下,程序法的作用在於其是發現案件真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途徑,所以程序法只要保證實體法的內容得以實現就完成了使命。
程序法是保障實體公正的工具。
(二)程序本位論
這種觀點認為,程序法有保障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由於案件客觀真實的難以確定性,只要遵守正當程序,不論結果如何都是正義的;在此基礎上,有的學者認為“程序是一個完全可以也非常有可能與實體法脫節的東西”①;有的學者甚至斷言“法即程序”。②
(三)程序法與實體法平行論
這種觀點認為,實體法是抽象的、穩定的,而社會生活是具體的、多變的,兩者之間存在鴻溝和盲點,程序法在兩者之間就起到了彌補漏洞的作用;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分主次,是並列關系,如同一輛車的兩個輪子。
從對以上各觀點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部分學者在探索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時,總希望將它們孤立開來,比個高低,忽略了它們在訴訟實踐活動和歷史發展的動態消長過程中的聯系與區別。
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並認為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存在母子、主從關系,兩者是平行、並列的。
二、對程序法與實體法關系的辨析
(一)從辯證唯物主義看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的統一體構成。
法作為人類社會上層建築的一種意識形態,也被劃分為相互對立同一的程序法與實體法兩部分。
兩者的對立在於他們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實體法的獨立價值在於確立和保護一定社會秩序中公民的合法權利,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在於當公民的權利發生沖突、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時保障糾紛能公正地解決,且程序法運用其規定的“訴訟方式、步驟和時限,有時也對實體法形成了一定的制約”;兩者的'同一性在於它們統一於法的整體中,相互配合,維系、發揚法的精神,穩定社會秩序。
過去理論界和實務界之所以“重實體,輕程序”,就是因為他們僅僅看到了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同一性,並傾向於以實體法規定的靜態權利義務關系與社會實踐中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相互對照;他們僅僅注意到社會動態發展及其與實體法相互影響的結果,而忽略了其中的過程;結果其主觀對於社會歷史運行的體驗即其思想上僅僅留下實體法的痕跡,導致“程序工具論”的盛行。
馬克思主義是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指導思想,有些學者也曾以馬克思在論述德國萊茵省議會關於《盜竊林木法》的辯論時對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進行的說明中發展自己的理論,認為程序法與實體法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內容決定形式、形式保障內容,因而得出“程序工具主義”的觀點。
筆者認為這種思維方式曲解了馬克思的本意。
馬克思的把程序法和實體法比作動植物的外形和肉體,僅僅強調二者對於動植物整體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並未強調程序法是實現實體法的工具,且最後他還說“審判程序和法律應該有同樣的精神”。
(二)從訴訟實踐和歷史發展中看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
我們知道,法作為一種意識形態,是社會實踐的產物,正如恩格斯所說的“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
這種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變成了法律”。
這種法律是人類歷史上早期的法律,按照學界的共識,它是以諸法合體的形式存在的。
但是,即使是諸法合體的法律,其中也有程序性規范和實體性規范之分:西方法制史上最早的法律《漢莫拉比法典》中有許多程序法規范;長期以來被學者們扣上“重實體,輕程序”帽子的中華法系的眾多法典中也不乏程序法規范,例如周朝《呂刑》中“兩造具備,師聽五辭。
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的規定、歷朝法典中規定的“直訴”“越訴”“死刑復奏”制度、唐律中規定的“三復奏”“五復奏”制度、《宋刑統》中規定的“翻異別推”制度等,甚至到了宋朝時期的遼國,中國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系統性的程序法典《決獄法》,而元代,“訴訟”在法典中已經獨立成篇。
雖然程序法在這一歷史時期沒有受到如今的重視,但這足以說明程序法與實體法在訴訟實踐中是同時產生的。
學界曾有以“是雞先生蛋還是蛋先生雞”“男人與女人誰先出現”的問題來形容程序法與實體法關系的討論。
其實要弄懂這個問題,需要現代生物學知識。
從生物學的角度看,雞與蛋、男人與女人無先後出現的歷史時間差異,他們分別是由先前的一個物種經過長期的基因突變發展而來,決定雞和決定蛋產生的器官、決定雄雌動物變成男人和女人的器官是同時分化產生的。
將這種理論應用到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繫上,筆者認為同作為法的程序法與實體法也是在條件發展成熟的某一歷史時期同時產生的。
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曾以英國的令狀制度和古羅馬的訴權制度說明程序法的產生早於實體法並論證“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
③但據我國學者考證,這兩項制度並不能成為此觀點的有力證據。
④實際上,程序法與實體法誰先產生並不是兩者主從關系的充分必要條件。
谷口安平先生證明“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的論述,不能達到他的證明目的,但是可以證明程序法與實體法同源於訴訟實踐:人類社會初期並沒有形成程序法與實體法,當發生糾紛時,人們沒有具體的實體規范來確定誰對誰錯,也沒有訴訟程序來查明案件事實;但糾紛時必須解決的。
於是人們就根據氏族長期共同生活中積累的經驗和觀念、信仰,一步步探索解決糾紛的途徑;經過多次同類型的訴訟及解決試驗,人們把解決糾紛的方法固定下來,形成制度,進而形成以後的程序法,把處理糾紛結果的一般規律歸納出來,形成習慣,進而發展成以後的實體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程序法與實體法又在相互適應及與社會實踐相適應的過程中發展,它們“就像人的兩條腿,左腿邁出一步,右腿必然跟上;右腿邁出一步,左腿也必然要跟上,盡管有暫時的先後,但總體上是互相促進,互相推動,共同向前發展的。”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日照權”訴訟和涉及公益的“集團訴訟”等新型訴訟中的新型實體法權力和新型訴訟方式的產生正是對此觀點的一個例證。
另一方面,這些新型權利的訴訟也說明人們自然地享有各種與其有尊嚴地生存和發展、追求幸福相關的利益,這些利益被侵犯前,人們不知不覺地享受著它們,如享受日照、享受適宜的生存環境,當這些利益被侵犯後,人們才意識到其重要性,才通過訴訟實踐影響立法,最終形成法定權利。
正如有些學者所言,“我們今天享有的各項權利都與人類的自然天性、人類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它們才是權利誕生的真正源頭活水”。
在中國法制史中,也不乏這樣的案例,如對仇人的復仇權,就經過了由百姓的私力救濟行為通過訴訟實踐轉變為一定程序制約下的法定權利。⑤
(三)從程序法調整的法律關系出發看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
我們在考察一門法律是否有條件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時,通常採用的標準是獨立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
程序法雖然不能成為法律部門,但如果我們能找到其獨立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那麼至少我們可以證明其能夠獨立與實體法(同理的推論也適用於實體法,學界多年來證明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是獨立的法律部門時的努力可證明這一點)。
有的學者曾對此問題做過探索。
⑥與對應靜態的實體權利義務的實體法相比,程序法對應的是法律程序運行過程中動態的權利義務的分配;實體法單純地規定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程序法則動態地規定當事人在實際權利義務不明確時以何種程序劃分權利界限及當事人在追求、確認自己權利時在不同的活動階段行為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
因此,程序法調整的是一種動態地法律關系,這是它與實體法最明顯的區別。
正由於此,程序法對其法律關系也採用的是動態的調整方法。
具體而言,它是隨著程序的不斷向前推進來規范當事人在不同的活動階段的行為的;相比之下,實體法則像古代刻在城牆上的律文,將已經分配好了的權利義務公告天下,靜靜地等待著人們的查閱,如同現在流行的“公示”。
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學者哥爾德斯密特也曾將訴訟法律關系與法官的裁判聯系起來考察程序法的動態調整方法。⑦
三、結語
中國幾千年來“重實體,輕程序”的訴訟觀念對訴訟實踐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在汲取了西方近現代先進的程序正義理論後,廣大訴訟法學者們反思了我國的訴訟制度,重新審視了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為程序法爭得了應有的地位,但部分學者“矯枉”之時不免有“過正”的傾向。
作為法的兩種基本類型,作為訴訟實踐活動中發揮主要作用的兩種法的類型,實體法不能替代程序法,程序法也不能替代實體法,二者不存在主從輕重的關系,它們是平行的。
注釋:
①劉家興.新中國民事程序理論與運用.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11.
②肖鳳成.論“法即程序”──兼論行政訴訟法的重要性.行政法學研究.1997(1).4-7.
③[日]谷口安平著.王亞新,劉榮軍譯.程序的正義與訴訟.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63-73.
④杜丹.質疑“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兼論民事程序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關系.法律適用.2006(12).38.
⑤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72-93.
⑥吳小英.重塑程序意識──論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現代法學.1999(4).20.
⑦劉榮軍.德國民事訴訟法行為論學說之展開.訴訟法論叢.1998(1).39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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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恩格斯.論住宅問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
[3]江濤.程序法與實體法的思辨──就“程序法乃實體法之母”論斷的質疑.政法論叢.2004(3).
⑵ 我國的各項法律中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劃分依據和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的各項法律中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劃分依據和標准,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拓展,稅收程序法是稅收實體法的對稱,指以國家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程序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稅法,是規定國家征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納稅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稅收確定程序,稅收徵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和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稅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體實施稅法的規定,是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它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⑶ 什麼是程序法什麼是實體法它們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程序法是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
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
2、主要內容上的區別
程序法基本包括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民事實體法所規范的實體權利(所有權、債權等等)必須經由審判的過程才能加以實現;刑事程序法是國家為確定對於人民刑罰權的刑事審判程序所適用的法律;行政程序法是規范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行為時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
實體法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事法等。民商法與人民日常活動的關系最直接、最密切。人身、財產等權益受民商法受到民商法的調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在國家監督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刑事法是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3、功能上的區別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系主體(也稱為權利主體),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結底將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
⑷ 論述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准而對法作的分類。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具體關系如下:
1、實體法是以規定和確定權利與義務或者職權與職責為主的法律;
2、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與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
3、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內容而言的,兩者之間也存在著一些交叉;
4、實體法中也有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規定,程序法中也有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權利,義務,職權,職責等實體內容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⑸ 民法中如何區分程序問題與實體問題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法律分析
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依據不同的標准,將法律分為不同的種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就是其中的一種分類。一般而言,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早期的法理學中,沒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概念區分。但實踐中,程序卻被法庭廣泛用於解決糾紛。隨著程序法概念的產生,才形成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類法。應當指出,在概念的分類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與訴訟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同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是為了認識、分析和研究法律現象而進行的法理概括,在認識上和實踐中,這種劃分都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形而上學地理解兩者的劃分關系。法律規范體系的實際情況是,實體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部實體法,但其中有一些條文卻對有關程序作了規定。如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又如第四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程序參與人的職權、權利和責任、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四條 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⑹ 行政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是怎樣的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行政活動的復雜性、多樣性和行政權的積極能動性,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並沒有法定的劃分標准,對行政程序法的認識僅僅是法學家根據各自不同的主觀標准形成的某種程序上的共識。
作為行政法體系中一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所調整的對象仍是行政關系,但側重於行政程序關系。在行政法產生與發展初期,行政程序法遠沒有行政實體法發達。但隨著行政法治與民主觀念的提高,行政過程中的一切活動,不僅要求實體合法,而且還要求程序合法。
(6)如何進行實體法和程序法應對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行政程序法原則:依據、程序和信息公開,陳述申辯等公正,聽證參與,效率中包括時效、簡易和緊急處置。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信息公開、催告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說明理由制度。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決定所根據的證據,原則上必須是該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經記載的並經當事人申辯和質證的材料。即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以行政案卷為根據,行政機關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當事人申辯、質證的事實作為根據來作出行政決定。
⑺ 什麼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啊(定義)再分別舉幾個例子啊
簡單地說
實體法是規范實體權利義務的.
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權利義務如何實現的程序規范.
如合同法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這就是在規定實體權利.是實體法規范.
但權利怎樣實現呢?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你可以起訴,你應該怎樣起訴,提交訴狀等等.這都是程序規范.
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
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⑻ 我想知道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如何分辨它們,請詳細說明,或者舉例子
一、內容不同
1、實體法: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2、程序法: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二、功能不同
1、實體法: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
2、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三、特點不同
1、實體法:具體到權利義務內容,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
2、程序法:程序法在過去被認為僅僅是各種程序進行方式的規范,純粹為技術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並不涉及人民的實體權利,因此在法學研究中並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⑼ 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系
程序法和實體法是辯證統一的。是「你有我,我有你」。事實上,各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實質性的內容。因此,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劃分具有相對重要的意義。從理論上和形而上上反對二者,不僅不能自圓其說,而且不利於指導實踐。
1、程序的啟動是以實體法的實現為目的的。
程序啟動並以成本運行。程序只是過程、鏈接、方式和步驟。因此,程序運行的目的只能隱含在程序之外,即啟動程序以實現實體法。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區分是非,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治民事侵權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
2、訴訟程序的結束是實體法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行政目的的實現是行政程序的終結;罪犯受到懲罰,無辜者免於起訴,國家和社會秩序得以維持是刑事訴訟的終結;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是終結。民事訴訟程序。
3、程序操作評價標准
實質正義的實現程度和實質正義的實現成本是評價程序運行的標准。
程序法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制定的一種程序法。當然,這種劃分不是絕對的,在實體法中也經常規定某些程序性問題,在程序法中,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更多的規定。程序法是實體法得以正確實施的保證,而司法活動則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法理學根據不同的標准將法律劃分為不同的范疇。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是指規定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或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程序法是規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有關程序,以保障權利或權力的實現或行使,保障權利或權利的實現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