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可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業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均應執行本規定。第三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中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國家有關部門對較大數額罰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聽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在聽證的3日前向社會公告。第五條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1名本單位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根據案件需要,還可以指定或邀請1至2名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員或書記員,協助主持人工作。第六條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員以及翻譯人員。
當事人是指被告知將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人是指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七條行政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應當及時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的7日前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八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紀律;
(二)宣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詢問、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四)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五)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六)聽證主持人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七)聽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當應當交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第九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第十條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不是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❷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是什麼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在總結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中國公安部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於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號令頒布施行。根據該規定,在公安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決定前,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聽證。公安機關正在實施行政處罰前,應當及時告知違法犯罪嫌疑人有要求我們舉行聽證的權利。個人被罰兩千元以上,可要求舉行聽證。
嫌疑人在醉酒狀態,禁用手銬腳鐐。公安部規定,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公安人員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行為失控的醉酒者可以用束縛帶、警用繩制止,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具。
約束過程中,應當注意監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後,應當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入查詢驗證時間。
❸ 請問,什麼叫執行聽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
在全國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幾個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執行聽證規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北京市法院執行聽證程序規則(試行)》為例,聽證程序如下:
(1)聽證申請
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請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依法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
(2)聽證前的准備
法院於收到申請書或異議書副本五日內,將申請書或者異議書副本送達其他各方聽證參加人。
(3)聽證會
聽證會一般包括預備、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四個階段,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的執行案件當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案外人陳述其主張以及相關事實、理由;
②相對方予以承認或者反駁,陳述相關事實、理由;
③審判長總結爭議焦點,並組織各方聽證參加人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④審判長或者其他合議庭成員向各方聽證參加人發問,核實有關事實;
⑤經審判長許可,各方聽證參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最後一次聽證會結束後十日內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並將結果告知各方聽證參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各方聽證參加人。
從程序上來看,聽證會的程序類似於我國訴訟一審審理程序,主要目的即為聽取雙方的意見,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判定是否應當支持或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或異議。在實踐中,由於執行機構的工作量大,人員不足,參加聽證的法官不夠重視,三人組成的合議庭經常只有承辦人到場。
❹ 聽證程序規定
行政處罰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❺ 我國規定聽證程序法律有幾部
價格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公安部關於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執行機構
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組織聽證。
❻ 聽證會由哪個部門組織
法律分析:正規授權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受委託組織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派員參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做出決定。
❼ 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財政部門行政處罰的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利的原則,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財政行政處罰的財政部門組織,具體組織工作由其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任務的機構負責。第四條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第五條財政部門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後,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暫停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
(二)暫停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
(三)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四)吊銷會計人員的會計證;
(五)撤銷會計師事務所;
(六)較大數額的罰款。
財政部以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准為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具體標准執行。第六條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應送達《財政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書應當載明案件調查人員已掌握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第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財政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送達回執上簽署意見,也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財政部門書面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並記錄在案,財政部門即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財政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以及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和職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由當事人在《財政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的送達回執上簽字。第九條當事人有正當理由需要延期聽證的,應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經審核,可批准延期一次。
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超過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3日內,可申請延期聽證。申請是否准許,由組織聽證的財政部門決定。第十條財政部門行政處罰的聽證,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指定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任務機構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作出的財政行政處罰,其聽證由該專員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組織聽證的財政部門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註明有關事項,並經組織聽證的財政部門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第十二條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財政部門提出,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或者認為自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第十三條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組織聽證的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十四條財政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對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宜公開進行聽證的,應由當事人事先提出,由財政部門審核後確定。
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
公開進行的聽證,應當允許群眾旁聽。
對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第十五條聽證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聽證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應當首先宣讀並出示財政部門負責人授權主持聽證的決定,宣布聽證紀律,介紹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然後查明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是否到場,並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聽證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宣布聽證開始。
(二)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提出其所了解掌握的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以及處罰意見。
(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實、理由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並可提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四)聽證參加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實、各自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及有關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論先由本案調查人員發言,再由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相互辯論。聽證主持人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實進行詢問,以保障辯論雙方充分陳述事實、發表意見。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有權對雙方的辯論予以制止。
(五)辯論終結,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徵求意見。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們宣讀,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字或者蓋章。認為有錯誤的,有權要求補充或者改正。沒有錯誤又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❽ 關於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律規定在哪裡哪部法哪條
行政聽證制度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❾ 聽證程序的執行機構
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組織聽證。
❿ 執行聽證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下列案件適用執行聽證: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執行異議的案件;
2、當事人對變更或追加其為被執行主體不服的;
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需依職權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
5、多個債權人申請對同一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
6、重大議案的執行監督案件;
7、當事人對評估、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案件。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