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察院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並不是說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復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序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一、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三、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為:
1、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2、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
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2. 檢察院起訴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刑事簡易程序 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採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於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廢止)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依法可能判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 輕微刑事案件 。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 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走簡易程序意味著案件屬於簡單的案件。
【法律分析】
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並不是說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復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序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4. 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走簡易程序意味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罰款額度較小。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並不是說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復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百二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5. 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簡易程序可以適用,由審判員單獨審理:(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簡易程序;(2)告知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根據上述條款,適用於簡單程序的是事實簡單、清晰、無爭議、社會危害小的案件。但這並不意味著你將被關進監獄。也許社會危害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案件更復雜,也將按照一般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派人出席法庭。6. 檢察院說的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案件,可以按照建議程序直接審判。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7. 檢察院說建議啟用簡易程序代表什麼
簡易程序是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的案件(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所採用的相對簡化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