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法院庭前調查
法律分析:法庭調查是法院開庭審理的一個重要的程序,是對案件事實證據查證的一個過程。,法庭調查除了民訴法中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情況外,都是公開進行的,把審判活動置於訴訟參與人和群眾的監督下,透明度很高,庭調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它指的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舉證、質證、反證、再舉證、再反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及人民法院認證來完成的法庭調查的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㈡ 訴前調查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關於申請訴前調查令其難度高於立案後,原在司法實踐中明文禁止案件受理前或無訴訟案件情況下簽發調查令,但是迫於實際立案階段存在較多因確舉證困難致使無法立案的情況,故上海高院實行訴前調查令。
訴前調查令一般僅限於調查關乎法院能夠立案的程序性證據,主要范圍是:1、當事人主體資格是否適 格;2是否符合管轄范圍;3、其他不涉及實體問題的證據。
關於訴前調查令,我有兩次經歷:其一,為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我們列車主(用人單位)與駕駛員(員工)為共同被告時,被要求舉證車主過錯或車主與駕駛員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先且不論立案階段的審查的標准,為了證明車主與駕駛員之間的勞動關系我試圖申請訴前調查令調查駕駛員的社保記錄、銀行流水,被法院拒絕。其二,即發生在本周,本案為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但原被告之間的轉賬通過第三方平台,無直接證據表明被告為貨幣接收方,故申請訴前調查令調查被告在第三方平台上的往來賬戶信息。
在申請訴前調查令前,需與被調查人溝通是否可以持調查令前去調查(雖法律規定被調查人應根據要求予以配合但是實際情況中存在很多組織、法人機構等並不會配合)。此外,立案法官是否配合也非常重要,如前交通事故案,直接pass掉了調查令的申請,還是回去乖乖把被告撤掉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㈢ 訴前調查是什麼
法律分析:是指在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時人協商後委託鑒定機構對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專業分析和鑒別的行為。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民商事爭議的發生日益增加,當事人自行進行相關鑒定後再起訴的情形不在少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㈣ 什麼是訴前調查
法律分析:訴前調查是指在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時人協商後委託鑒定機構對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專業分析和鑒別的行為。訴前調查不是司法行為,它屬於當事人舉證責任的范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㈤ 訴前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開庭審理前,為達到適合開庭審理的目的而設置的,以法院主持下的當事人收集、交換證據和確定爭點為主要內容的訴訟程序。審前准備程序具有時段性,以收集、交換證據和確定爭點為主要內容及程序上的獨立性等特徵。審前准備程序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價值與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㈥ 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
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
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大家也都清楚,其實法律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關的,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多的事情都是可以依靠法律來幫我們更好的解決,以下了解訴前調查是真的假的。
一般情況下是假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訴前調查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1、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或執行案件的立案階段,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立案所需的必要書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調查令。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訴前調查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3、調查令的申請人必須已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及相關證據,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起訴尚未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什麼是訴前調查
法律分析:訴前調查是指在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時人協商後委託鑒定機構對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專業分析和鑒別的行為。訴前調查不是司法行為,它屬於當事人舉證責任的范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一、法院訴前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訴前調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告應提交起訴狀正本及副本;
提供證據清單及證據的原件、復印件;
當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供特別授權委託書及本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特別授權委託書註明具體許可權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接受調解,代為申請撤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並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
其他所需的訴訟材料。
訴前調解流程:
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 ------法院安排訴前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
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並退還起訴材料
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
調解不成功------------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二、我國現行民事訴前調解制度調解模式
(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模式
即在法院內部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主要由退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具有調解經驗和專業知識的非法律工作者參與調解,對起訴到法院、符合訴前調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將案件移送到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對調解成功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由雙方當事人到立案庭申請進行司法協議確認,賦予調解協議書強制效力。
(二)委託其他組織進行調解模式
對涉及特定領域、相關行業的糾紛可將符合該范圍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後移送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涉及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案件可將其移送至勞動保障部門、(醫患調解委員會)等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充分發揮他們熟悉專業領域知識且貼近群眾、具有一定威望等優勢,實現糾紛的化解。
(三)法院法官自行調解模式
對起訴到法院、符合訴前調解的案件,由法院立案庭的訴前調解中心對訴前調解工作進行協調、組織,首先對案件進行預登記,再根據案件性質將案件移送給相應庭室的法官進行調解工作,對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則及時進行立案,對調解成功的案件則可採用速裁的方式進行立案後及時出具調解書,將效率與公正得到充分發揮和體現。
我國的調解的方式是我國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十分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規定,尤其是涉及到自身的利益的保護的時候。
㈦ 訴前調查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1、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或執行案件的立案階段,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立案所需的必要書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調查令。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訴前調查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3、調查令的申請人必須已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及相關證據,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起訴尚未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㈧ 民事訴訟法庭調查程序是什麼
法庭調查是指法庭在 公訴人 、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 參與人的參加下,當庭查對核實 證據 、查明案情的活動。法庭調查是 開庭審理 的核心,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通過法庭調查,可以公開調查、公開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使案件事實清晰、責任明確,從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結案。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 證人 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核心,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通過法庭調查,可以公開調查、公開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使案件事實清晰、責任明確,從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