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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糾錯程序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1-13 10:44:15

㈠ 法院自糾程序怎麼啟動

法律分析:司法糾錯程序亦可稱為「審判監督程序」,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多種方式(以民事訴訟為例):

1.人民法院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17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對案件進行再審,包括審判法院自行提起再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與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2.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14條、187條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提起抗訴,實行「上級抗、下級審」。

3.當事人申請再審,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180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㈡ 什麼是行政糾錯,行政糾錯的依據,程序是什麼

1、作出行政撤銷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更嚴格的規則。行政機關可以糾錯的行政行為,應是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以及由於事實和法律的變遷而不宜再存續的合法行政行為。這是由行政行為確定力的相對性所決定的。具體表現在對於行政機關違背公共利益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僅不禁止,反而要求行政機關及時改變。同時,對於作出時符合公共利益,但由於情勢變更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也應及時予以改變。但這種改變只有在有確鑿的證據證實原行政行為違背或已不再符合公共利益時才能進行。惟有如此,才能真正維護公共利益,使個人利益免受再次加害。
2、行政糾錯行為的限制規則。按照依法行政原則,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都應予以撤銷或變更。但在特定的情況下,即使行政行為違法,也不能將其撤銷。如撤銷授益行政行為意味著剝奪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而已經獲得的利益,即信賴利益。當撤銷授益行政行為時,可能會給相對人造成較大的損失。因此對授益行政行為的撤銷應予以限制。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時,對於授益行政行為,如果相對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撤銷該行政行為;如果相對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則上不能撤銷該行政行為,除非不撤銷會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的損失超過了應保護的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這時應在給予相對人合理補償後,撤銷該許可行為。本案的行政糾錯不應加以限制。 3、對行政糾錯行為的司法審查應注意:第一,對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與對一般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的區別在於,審查自糾行為是否合法以審查原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為前提,即需審查兩個行政行為。因此,在訴訟審查時只需對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或不當的環節進行審查,而無需對原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主要表現為:證據不足、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行為不合理、不適當。經審查,如果原行政行為無上述情形,則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應將其撤銷。如果行政機關認定的原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形與法院認定的情形不一致,則屬認定事實錯誤,這種情形下法院仍應撤銷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行為。第二,我國目前尚未有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為應遵循何種程序無一定之規。這種現狀為審查該行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帶來了相當的難度。筆者認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法的原則進行裁量。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對其程序上的要求應與原行政行為有所區別。由於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原因多種多樣,所以,行政機關的自糾行為並不都需要經過調查取證。在對行政機關自糾行為進行程序上的審查時,重點把握,行政機關進行自糾時,是否告知相對人並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在採取新的證據材料時,是否給予相對人知悉和辯論這些材料的機會,這是行政程序公開、公正原則以及程序參與原則的要求。在沒有具體規則可以遵循的情況下,應發揮基本原則的功能。第三,舉證責任的分配。在行政機關自糾行為的訴訟案件中,被告不僅要證明糾正自身錯誤的行為合法,而且還要證明原先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因為,原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是被告改變自身所做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理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的舉證責任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相對人對原行政行為沒有起訴,行政機關改變自身所做行政行為,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新作出的行為起訴的,如相對人主張原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可撤銷或者改變違法,應由相對人承擔原行政行為已作出的初步的舉證責任;另一種情形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就改變後的行政行為起訴的,原告無需承擔原行政行為存在的舉證責任。

㈢ 一審民事訴訟程序錯誤糾正怎麼辦

一、 一審 民事 訴訟 程序錯誤糾正怎麼辦? 民事案件 二審 認為一審程序錯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如果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二審法院會發回重審的。 二、民事訴訟上訴程序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 證據 ,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開庭審理 。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 立案 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關於一審中的程序錯誤的問題的處理,要看程序錯誤的嚴重的程度,如果僅僅是程序上的簡單錯誤,對整個案件不構成影響的,只是需要簡單的糾正一下就可以,嚴重的對案件結果有影響的一般重新審理,法律文書上的錯誤並不構成程序上的錯誤。

㈣ 請問我安裝的官方VS2010中文版,但是編程序的時候發現自動糾錯功能沒有,如何設置開啟呢

沒用過VS2010,還是喜歡VC6.0

㈤ 法院糾錯程序

法律分析:司法糾錯程序亦可稱為「審判監督程序」,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多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對案件進行再審,包括審判法院自行提起再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與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㈥ 行政處罰決定錯誤如何糾正

法律分析:一、編號、字跡、日期、等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同時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二、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有問題。如果發現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三、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四、事實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證據不確鑿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是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這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進行糾錯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我們執法部門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證據也是無效的,但主動進行糾錯卻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五、程序出錯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的程序出現錯誤時,如檢驗報告送達後未滿15日或責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相對人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或對責令整改未到期就處罰提出異議,致使該案處罰在程序上存在嚴重缺陷,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六、管轄錯誤 。如果發現因沒有管轄權而導致行政處罰決定錯誤的,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按照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我們雖然無權處理該違法行為,但不表示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㈦ 如何啟動司法糾錯程序司法糾錯程序由誰啟動法院還是檢察院上級還是同級

當事人申請
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
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定
沒有截止時間限制

不僅原審法院可以管轄受理,而且,上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可以同時復查甚至再審,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原審是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則再審也應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原審是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則再審依二審程序來審理。

㈧ 行政處罰決定書錯誤如何糾正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糾錯提出了嚴格要求,但對該怎麼糾錯,《行政處罰法》卻沒有具體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要求。從執法實踐來看,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考慮: 1、編號、字跡、日期、等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同時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2、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有問題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3、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4、事實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證據不確鑿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是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這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進行糾錯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我們執法部門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證據也是無效的,但主動進行糾錯卻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 5、程序出錯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的程序出現錯誤時,如檢驗報告送達後未滿15日或責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相對人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或對責令整改未到期就處罰提出異議,致使該案處罰在程序上存在嚴重缺陷,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管轄錯誤 如果發現因沒有管轄權而導致行政處罰決定錯誤的,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按照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我們雖然無權處理該違法行為,但不表示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 本生知錯就改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能因為是特殊的國家機關,所以發生錯誤就那讓聽之任之,還是要找出錯誤的地方及時的糾正,避免給當事人帶來一些人身或者是財產方面的損失,這是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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