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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2-01-22 17:44:53

❶ 離婚有哪些程序要走

離婚起訴的程序如下:1、起訴的一方起草起訴狀,並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法院會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3、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4、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5、法院會開庭審理。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❷ 現在離婚有哪些程序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應當共同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後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回申請。如果是訴訟離婚的,想離婚一方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後會安排調解,調解無效的會開庭審理。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程序上前者只需要帶上證件和協議書去民政局登記即可,後者走訴訟流程,要經歷起訴、受理、審判三個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❸ 現在離婚要走什麼程序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程序是向當地的民政局申請預約,提交結婚證、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以及個人的證件照照片,之後等待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雙方共同至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國內的離婚訴訟程序基本相同,包括以下流程:1、起草起訴狀和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3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4、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5、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6、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7、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❹ 離婚的步驟程序有哪些

離婚的步驟程序根據離婚的方式而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雙方是訴訟離婚,應由請求離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根據雙方情況判決是否准予離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❺ 離婚要經過什麼程序

不同的離婚方式要經歷如下程序:
1、協議離婚要經歷如下程序:訂立書面的離婚協議,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要經歷如下程序:當事人提交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判決、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❻ 夫妻離婚有什麼程序

夫妻辦理離婚程序的,要分2種情況來處理。分別是:1、協議離婚。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冷靜期後可申請離婚證;2、訴訟離婚。起訴方需要在被告所在地的管轄區人民法院,遞交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❼ 離婚程序是什麼

離婚程序是解除婚姻關系時,需要經過的流程。在我國,離婚程序有協議離婚程序和訴訟離婚程序之分。以下分別予以介紹:一、協議離婚程序又稱自願離婚程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雙方應當持戶籍簿或者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二、訴訟離婚程序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訴狀中應寫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離婚訴訟時法院應當給予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❽ 現在的離婚有哪些程序

離婚都有如下程序:
1、協議離婚的,程序有訂立離婚協議、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親自領取離婚證等;
2、訴訟離婚的,程序有起訴、受理、審理、調解、裁判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❾ 離婚需要走哪些程序

離婚程序,是指配偶間解除婚姻關系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在中國主要有兩種程序:(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願、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後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後,依法准予或不準予登記。准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後達成離婚協議的,製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❿ 離婚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般離婚有以下程序: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准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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