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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受理費是多少

發布時間:2022-11-12 13:08:41

① 案件受理費收費標准

一、案件受理費收費標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
離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1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50元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
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
每件交納50元;
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納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
按照2%交納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納
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納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納
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
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
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納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
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依法申請支付令的
比照財產受理標準的1/3交納
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元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
每件交納400元
破產案件
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標准減半交納
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申請海事強制令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
每件交納1000元
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
每件交納1000元
其他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一)案件受理費
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二)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二、離婚案件受理費
因為離婚訴訟涉及財產及子女,對專業要求很高,最好你能找一個專業律師幫你,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是否能贏官司,要看你的請求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2,律師費按照案件不同,費用要看你與律師約定好一審及二審的收費標准,有的律師是全包的,有的律師是按階段收費的不同,有的是你勝訴後再支付律師費。同時要按照司法廳的律師收費辦法收費。
一般來講,不涉及財產的案件一審律師費3000元左右。有財產糾紛的,視案情可能還要按財產數來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師費,最終的律師費你可以與律師確定。
法院收取離婚案件的標准:
若無財產糾紛,法院會收300左右訴訟費。
若有財產,超過20萬以上的財產部分按0。5%收取。
訴訟費可以由敗訴方支付或最後由雙方協商確定。

② 法院簡易程序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第一種做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以判決方式、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的訴訟費,不再減半收取訴訟費。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無論以何種方式結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只減一次。

第二種做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不再減半收取訴訟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兩次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一次收取訴訟費。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③ 簡易程序訴訟費的收費標準是什麼呢

法律分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以判決方式、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的訴訟費,不再減半收取訴訟費。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無論以何種方式結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只減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④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收取訴訟費一樣嗎普通程序如調解解決的,收取多少訴訟費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收取訴訟費是不一樣的。
普通程序是全額收取訴訟費,而簡易程序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
普通程序如調解解決的,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⑤ 適用簡易程序又調解結案的訴訟費如何收取

既是簡易程序,又是調解結案,訴訟費按全案訴訟費的二分之一收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減半收取訴訟費,即收取全案訴訟費用的二分之一。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而結案的,依照法規減半一次,即收取全案訴訟費用的二分之一為適。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簡易程序的庭審簡化階段。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簡易程序訴訟費減半,而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調解結案,訴訟費會退,退還一半費用。綜上,簡易程序與調解都為減半,但法律規定,減半隻可受理一次,即綜合得適用簡易程序又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按全案訴訟費的二分之一收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以判決方式、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的訴訟費,不再減半收取訴訟費。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無論以何種方式結案,訴訟費減半收取只減一次。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只能減半一次。

⑥ 案件受理費怎麼交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於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規定有三條,依次是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八條規定:被告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一種情形,即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⑦ 簡易程序訴訟費減半嗎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一次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不再減半收取訴訟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兩次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一次收取訴訟費。法律另有其它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⑧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收取訴訟費一樣嗎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收取訴訟費是不一樣的,普通程序是全額收取訴訟費,而簡易程序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人民法院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通過簡易程序進行案件的審理。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訴訟費一般情況下是由原告進行預繳,判決書下達後由敗訴的一方承擔。人民法院立案後會,當事人需要持繳費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進行繳費,然後拿銀行繳費的回單到法院開具訴訟費預收專用票據。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繳費,法院將發出訴訟費繳納情況查詢通知,核實當事人確實沒有繳納訴訟費的將按自動撤訴處理。訴訟費的繳納標准根據案件類型而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受害者因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提起民事訴訟的,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訴訟費因賠償金額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⑨ 簡易程序訴訟費用必須減半嗎

法律分析:民事簡易程序訴訟費是減半收取的,這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的,司法機關對於適用於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可以允許當事人減半支付相關的訴訟費用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案件而定。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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