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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選擇簡易程序多久開庭

發布時間:2022-01-22 17:38:29

A. 刑事案件取消簡易程序還要多久開庭審理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B.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多長時間該判刑

摘要 你好

C.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2、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並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徵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3、對於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徵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並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後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各項訴訟權利。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願認罪,並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

6、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並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D. 刑事案件到開庭得多長時間

一、偵查階段,刑拘之後37天批捕,逮捕之後最多羈押7個月:
1、刑事拘留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就要提請檢察院批捕,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最長一個半月:
1、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條【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訴訟階段,最長三個月法院就會判決: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 開庭用的簡易程序刑事案件多久拿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F. 刑事案件法院用簡易程序開庭後多長時間能下來

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法庭審判,根據刑訴法的規定,不再嚴格遵循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宣判五個階段,簡化審理作為一種方法只是針對具體案件而遵照簡便、靈活適用的。而且在最後作判決時,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樣體現了對有認罪、悔罪表現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的刑事政策。刑訴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這是結合我國審判實踐經驗所作的規定。比普通程序中的審限一個半月大大縮短了,但又不能過短,否則難以保證訴訟程序的完成。將案件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次日起計算。

G.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受理後多久開庭沒有規定,但應當在受理案件後20日以內開庭審理結束。對可能判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後1個半月以內開庭審理結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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