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院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力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如下:
1、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適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適用。
2、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一般由合議庭審理。
3、簡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6個月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②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③ 法庭開庭的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④ 請問法院的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3)非訴程序;(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⑤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一)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普通程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後要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然後人民法院才能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
(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可以採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託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開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⑥ 法院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簡易程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⑦ 檢察院 法院說的簡易程序是什麼概念
簡易程序是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的案件(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所採用的相對簡化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宜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⑧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概念是什麼
一、民事 訴訟 簡易程序概念是什麼? 簡易程序就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在起訴方式、 傳喚 方式以及 開庭審理 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簡便易行,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進行訴訟。同時,快速、及時審結案件,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訴訟成本,並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好復雜、重大的民事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二、特徵 (1) 訴訟方式簡便。 依據《 民事訴訟法 》有關規定,適用第 一審 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採取書寫 起訴狀 的方式,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2) 受理程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15日內可以提交 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3) 傳喚方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 證人 必須用傳票,並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為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為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為合法的傳喚。 (4) 實行獨任制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於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 二審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只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5) 開庭審理程序簡便。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其開庭審理程序的簡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不受庭審前通知當事人的手續和時間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3個月,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在簡易程序中,法庭審理可在受理後立即進行,無須辦理傳喚手續,即使另行指定開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適宜的方式通知、傳喚當事人,通知和傳喚均不辦理專門的文書手續,只須記錄即可。 第二,法庭調查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的法定順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實為目的,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隨意選擇程序的先後。 第三,法庭辯論的順序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27條所規定順序的限制,審判人員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指令或允許某一方當事人或其 代理 人發言。但一般情況下,第一輪法庭辯論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順序,即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適用簡易程序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步驟不必嚴格劃分,可以結合進行,以達到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 (6) 審結期限較短。 依《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結期限為3個,而且該期限不得延長。如果在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而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為6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次6個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不特定的期限。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6、審限短,從 立案 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如果適用於簡易程序審理的,可以進行簡易程序審理,一方面可以減少辦案的時間及審理周期提高了審理效率,另一方面也對當事人的工作生產減少了干擾。需要注意的是,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都是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判罰的,避免出現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