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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依據分別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1-07 02:10:35

A. 制定社會體育工作意義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1保證體育事業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的實施。敞怠搬干植妨邦施鮑漸
2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體育社會化。
3加強體育法制建設,加強體育現代化改革過程。

B. 建築設計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我是建築學專業的學生,我的理解來說,設計對每個特定的環境和建築定位都有自己的意義,就是依據環境的條件,要滿足的需求,和設計本身賦予這個建築的存在形態。就好比這個建築的牆體被設計出來具有它自己的意義,而不能被設計成其他,這就是設計的意義。
程序來說的話,先是對任務和場地的理解,資料收集,概念產生,設計推敲,定性。
個人理解,希望有所幫助。

C. 工程索賠程序和依據有哪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D. 房屋抵押登記程序及法律依據是什麼

房屋抵押登記程序如下:
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登記審核。登記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
三、登記的變更與注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 申請監護人的程序以及法律依據是什麼

如果作為當事人來講,想要申請 監護人 ,這個時候他可能就會有一定知識需要了解,那麼申請 監護人確定的程序 以及法律依據是什麼?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申請監護人應該是按照一定的法律依據的,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 67、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198、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 裁定駁回起訴 ;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判決書 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1.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21.夫妻 離婚 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 監護權 ;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 連帶責任 。 23.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 收養 ,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本篇文章就是詳細的解釋了,對於監護人在法律層面上的一些相關規定,同時我們也能夠知道,什麼樣的人才能成為監護人,因為這不僅能夠讓被監護人的權利能得到保障,同時我們也就知道了申請監護人確定的程序以及法律依據是什麼。

F. 食品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食品法規定了依據程序是過期違規或不合法的食品,一律不可以出售或出賣。

G. 什麼是行政糾錯,行政糾錯的依據,程序是什麼

1、作出行政撤銷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更嚴格的規則。行政機關可以糾錯的行政行為,應是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以及由於事實和法律的變遷而不宜再存續的合法行政行為。這是由行政行為確定力的相對性所決定的。具體表現在對於行政機關違背公共利益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僅不禁止,反而要求行政機關及時改變。同時,對於作出時符合公共利益,但由於情勢變更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也應及時予以改變。但這種改變只有在有確鑿的證據證實原行政行為違背或已不再符合公共利益時才能進行。惟有如此,才能真正維護公共利益,使個人利益免受再次加害。
2、行政糾錯行為的限制規則。按照依法行政原則,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都應予以撤銷或變更。但在特定的情況下,即使行政行為違法,也不能將其撤銷。如撤銷授益行政行為意味著剝奪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而已經獲得的利益,即信賴利益。當撤銷授益行政行為時,可能會給相對人造成較大的損失。因此對授益行政行為的撤銷應予以限制。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時,對於授益行政行為,如果相對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撤銷該行政行為;如果相對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則上不能撤銷該行政行為,除非不撤銷會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的損失超過了應保護的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這時應在給予相對人合理補償後,撤銷該許可行為。本案的行政糾錯不應加以限制。 3、對行政糾錯行為的司法審查應注意:第一,對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與對一般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的區別在於,審查自糾行為是否合法以審查原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為前提,即需審查兩個行政行為。因此,在訴訟審查時只需對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或不當的環節進行審查,而無需對原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主要表現為:證據不足、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行為不合理、不適當。經審查,如果原行政行為無上述情形,則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應將其撤銷。如果行政機關認定的原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形與法院認定的情形不一致,則屬認定事實錯誤,這種情形下法院仍應撤銷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行為。第二,我國目前尚未有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為應遵循何種程序無一定之規。這種現狀為審查該行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帶來了相當的難度。筆者認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法的原則進行裁量。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對其程序上的要求應與原行政行為有所區別。由於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原因多種多樣,所以,行政機關的自糾行為並不都需要經過調查取證。在對行政機關自糾行為進行程序上的審查時,重點把握,行政機關進行自糾時,是否告知相對人並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在採取新的證據材料時,是否給予相對人知悉和辯論這些材料的機會,這是行政程序公開、公正原則以及程序參與原則的要求。在沒有具體規則可以遵循的情況下,應發揮基本原則的功能。第三,舉證責任的分配。在行政機關自糾行為的訴訟案件中,被告不僅要證明糾正自身錯誤的行為合法,而且還要證明原先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因為,原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是被告改變自身所做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理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的舉證責任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相對人對原行政行為沒有起訴,行政機關改變自身所做行政行為,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新作出的行為起訴的,如相對人主張原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可撤銷或者改變違法,應由相對人承擔原行政行為已作出的初步的舉證責任;另一種情形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就改變後的行政行為起訴的,原告無需承擔原行政行為存在的舉證責任。

H. 離婚的條件和程序分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離婚的程序主要有兩種:1、協議離婚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訴訟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I. 工程索賠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工程索賠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工程索賠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索賠有助於對外開放和對外工程承包的開展,有助於雙方提高管理素質,維護市場正常秩序。那麼工程索賠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呢?

工程索賠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1

一、工程索賠的程序:

1、提出索賠要求當出現索賠事項時,承包人以書面的索賠通知書形式,在索賠事項發生後的28天以內,向工程師正式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業主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2、報送索賠資料在索賠通知書發出後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業主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3、工程師答復工程師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賠報告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逾期答復後果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的有關資料後28天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持續索賠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工程師應在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逾期未答復,視為該項索賠成立。

6、發包人審批工程師的索賠處理證明。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終的索賠決定。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和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也可按上述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二、工程索賠的依據

提出索賠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簽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

2、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page]

3、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施工記錄備忘錄施工月報施工日誌等)及工程照片。

4、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

5、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

7、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

8、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

9、工程有關的圖片片和錄象。

10、備忘錄,對工程師或業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書面記錄,並請給予書面確認、

11、投標前發包人提供的.現場資料和參考資料。

12、其他,如官方發布的物價指數,匯率,規定等。

工程索賠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2

一、工程索賠的概念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的變化,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范、標准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

二、工程索賠的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後14d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14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14d內給予答復。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14d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2013年清單計價規范》規定: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承包人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書後,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28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復,視為承包人索賠要求已被發包人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工程索賠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3

一、工程索賠的程序與步驟是什麼

1、承包商遞交索賠意向書

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索賠事件,在該事件發生後索賠時效內,承包商必須以正式函件向監理工程師(或業主)送達索賠意向書,並根據合同約定抄送、報送有關單位。

2、承包商繼續施工,同時准備索賠材料

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商原則上應該繼續施工,並保持從索賠事件發生日至終止日的同期記錄,同時提請監理工程師說明是否需要作其他記錄。

3、提交索賠文件

承包商應在發生索賠事件後,在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後28天內,或在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向工程師報送索賠文件,說明索賠數額和索賠依據。

4、工程師審核索賠文件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規定,工程師收到承包商遞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應在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如果在28天內既未給予答復,也未對承包商作進一步要求的話,則視為承包商提出的該項索賠要求已經認可。

5、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

工程師審核索賠文件後,如認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則會認為索賠成立。

6、業主審查索賠處理

當工程師確定的索賠數額超過其許可權范圍時,必須報請業主批准。業主首先根據時間發生原因、責任范圍、決定是否批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索賠報告經業主批准後,工程師即可簽發有關證書。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終索賠處理決定

若承包商接受了最終的索賠處理決定,這一所索賠事件即告結束。

二、索賠成立的條件

(1)與合同對照,該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損失;

(2)該事件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商的責任和風險責任;

(3)承包商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工程師可與承包商就索賠事項進行協商,不論是否協商一致,工程師均有權在許可權范圍內作出批准給予補償的款額和順延工期的天數,並將《索賠處理決定》發送承包商,並抄送業主。

J. 新刑訴法實施後偵查階段重新鑒定的程序及其法律依據分別是什麼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現在的重新鑒定,從程序上與過去是一樣的,但是取消了鑒定機構的限制條件,不要求是原來鑒定機構的更高一級的鑒定機構,沒有特別的要求,增加了鑒定人出庭說明的內容,這是補強鑒定質量的好辦法。

還有一個,就是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是否進行重新鑒定,在檢察院環節上的時候,要經過檢察院的同意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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