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懲戒劣跡藝人程序問題」被質疑,中演協對此作何回應
中演協會的回應是:“行業自律是有明確邊界的,自律懲戒不是行政處罰,不具備強制性。”
我不能說有問題,只能說不完美。因為懲戒藝人的相關法律法規是第一次出台,它沒辦法考慮所有細節,只能符合大部分人的利益。
任何法律法規的出台都沒辦法保證自己的規定可以囊括所有突發情況,也沒辦法保證這個規定可以適用於任何事件。比如說出台交通規則,目的是為了規范司機駕駛行為。但是如果司機車上有發病的病人呢?他闖紅燈了該不該處罰呢?這就屬於特殊情況。但是這個情況在你最初制定交通規則的時候是沒想到的,也沒有相關的條例說明。如果你處罰的話,那以後司機都不敢闖紅燈了,那車里的病人就延誤治療了。這時候你就需要出台補充條例,對一些特殊情況做特殊處理。
對此,你有什麼不同看法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⑵ 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業內首次明確,會產生哪些影響
隨著各種驚天大瓜的事情沉浮,起起落落,娛樂圈好像已經不是一片凈土了,所以出台了相關的規定,對一些劣跡藝人懲罰付出進行了明確,這樣會更加規范藝人的行為,讓藝人給所有人做好更好的榜樣。
《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這是最新發布的一個規定,在規定上稱如果一個演員或者是藝人違反了一些事情,那麼將會受到這個行業全部的否定和制裁,並且會進行統一的管理封鎖你一年甚至以上的演出,這個具體情況而定,然後如果你可以復出的三個月前想要付復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經仲裁會商定之後才可以復出進行一系列的商業活動表演。
娛樂圈的人本身就屬於公共人物,這些公共人物有很多的粉絲,所以正是因為如此,他們的一舉一動都在粉絲在眼裡,甚至有的人會模仿,所以這個時候他們的正能量行為就會給我們做出很多的榜樣,讓我們爭相學習。
⑶ 關於懲戒劣跡藝人程序問題,中演協會做出了什麼回應
關於懲戒劣跡藝人程序問題,中演協會稱行業自律有明確邊界,自律懲戒不是行政處罰,不具備強制性。
違法失德藝人必須依法承擔,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凈化社會環境。作為普通人來說,在生活中一定不要盲目追星,只有好好學習才能擁有更好的生活,從這一次的中演協會回應中可以看出自律懲戒不具備強制性。我認為這個回應有踢皮球的嫌疑,希望能夠加大對藝人的管理,只有這樣才可以讓中國的演藝圈更加清靜。
3、我的個人看法是什麼?
每個行業都有每個行業的規定,作為藝人來說就要嚴格遵守相關制度,避免因為個人行為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作為藝人管理部門也應該加強對旗下藝人的管理,只有雙方相互配合才可以相互成就。作為普通人更要理智追星,避免盲目從眾。
⑷ 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首次明確,劣質藝人的復出會帶來哪些不好的影響
劣跡藝人付出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劣跡藝人已經帶來了不好的影響,所以只會嚴格的要求明星藝人,那麼劣跡藝人復出會帶來哪些不好的影響呢?我們一起來討論一下吧。
因為藝人的一言一行都會引導著未成年人的成長,還會影響著粉絲的行為舉止,所以劣跡藝人會給社會帶來很多的不良影響,如果劣跡藝人要復出,那麼也會讓人民群眾覺得犯了這么大的錯誤仍然會被原諒,那麼就會使很多人模仿。
⑸ 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首次明確,劣跡藝人復出將受到什麼懲罰
就在幾天前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重新制定針對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
簡單來說,新的管理辦法的亮點。
在於明確了那些遭到封殺的藝人受到的懲戒程度以及封殺期滿之後,藝人復出要走的程序。
這就相當於如來佛祖明明白白的告訴孫悟空:
你觸犯了哪哪哪個天條,所以根據這些條例呢,我得用五指山壓你500年。這些懲罰是我和玉帝商量的,大家犯了這些 下場都一樣哦,可不是因為你在我手裡撒尿。
500年後,你要是想改邪歸正,那就去找觀音打個報告。觀音要是說:行。那我不單放你出來還要昭告天下讓大家不要歧視你,還會幫你繼續修煉下去,助你早日位列仙班。
我們再大膽一點實際應用一下
陳冠希、PG One和陰三兒對應的應該是第8條 第6款,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或者是第8條 第14款,其他違背倫理道德
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但是問題在於他們的封殺,都是在這個辦法生效之前,大多數都不聲不響的也沒有告訴他們,要在五指山下壓多少年。不過好在 本辦法施行之後,將不會追究他們過往的過失,若是他們提出復出的申請。
那麼將只會考慮他們,現在到底適不適合復出。這個新的管理辦法對於那些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被封殺的藝人也形成了一種保護。
想要封殺他們 只有兩條路:
一是炒作他們以往的黑料並造成極大的社會影響,觸發檢測機制。因為“不良社會影響”而遭到封殺;
二是期待他們自己以身試法,自己把自己玩死。換言之 作為一個藝人這里我就不點名了,不管你以前犯過什麼事兒。只要你現在沒被封殺
然後你能控制住以前的事情,不讓那些事兒發酵(比如下熱搜、刪帖子),而且你以後不犯事兒了。那麼,你就是安全的,你就不會被ang的一下封殺。
⑹ 「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首次明確!禁止性條款有哪些
2月5日發布的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對演藝人員的從業規范、契約精神、尊重合作團隊和合作團隊等十項義務性、責任性以及十五項禁止性條款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禁止性條款包括:
1、因為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3、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4、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5、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布不實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6、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
7、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8、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9、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10、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
11、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變更已經審核批準的演出內容。
12、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
13、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14、通過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15、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⑺ 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業內首次明確,該如何界定「劣跡藝人」
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業內首次明確,對一些有劣跡藝人,就應該受到處罰,這樣娛樂圈的發展才會變得更好。現如今的娛樂圈是非常的混亂。有實力的明星們反而發展的不好,那些沒有實力的,反而在娛樂圈中發展的是特別的好。
娛樂圈是很多人嚮往的地方,因為娛樂圈中的人們都是非常的成功,他們的片酬也是非常的高。他們有著用不完的錢,是很多人嚮往的生活。但是娛樂圈中的更新換代是非常的快,並不是說你有實力就能夠在娛樂圈中立足,你還必須有資源。你只有擁有粉絲量,你在娛樂圈中才會發展得大紅大紫。在之前很多有實力的老戲骨們都已經淡出了娛樂圈,他們不被娛樂圈認可,這對他們來說是非常的不公平。
所以明星們在娛樂圈中的時候一定要懂得規范自己的言行舉止,只有這樣才會給粉絲們帶來正能量。
⑻ 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業內首次明確,怎麼界定「劣跡藝人」
我國的演出行業協會為業績藝人付出程序,首次明確了具體的操作流程,其實我個人認為,演出行業協會這樣做是有一定道理的,這真的是本著治病救人讓人有改過自新,能夠重新獲得演出機會的這樣一種理念,才公布的這一現規定,但是這一規定的出台可以說是一石激起千層浪,讓社會各界都開始投入到了這次爭論當中去,還有一種聲音也是異軍突起,那就是該怎樣界定所謂的劣跡藝人做出了什麼事,有什麼樣的表現,才算是劣跡藝人?
我個人就認為這種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有的時候所謂的道德綁架,也是需要存在的,在道德上確實做出了一些有污點的事情,而又沒有受到懲罰的話,那麼,會不會因為他的影響力,會不會因為他的流量,會不會因為他是一個擁有龐大粉絲的人,而使得他這種違反道德的事情得到更多的認可,那麼事情就會變得更加嚴重,所以這個時候我們就應該界定,凡是違背道德,違背社會倫理,的藝人都應該被界定為劣跡藝人,只有這樣做才能夠讓這個社會更加的穩定,才能夠不會讓大家正確的三觀被摧毀。
⑼ 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業內首次明確,這意味著什麼
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業內首次明確,這意味著兩點。
對於娛樂圈來說,絕對是一件好事,不管藝人成名有多麼容易都需要尊重自己的職業,其次我覺得藝人和其他職業一樣,同樣需要樹立職業道德,沒有道德的人怎麼可以成為大家所追捧的偶像呢?而劣跡藝人哪怕犯錯了卻依然可以翻紅,這更是一件讓觀眾覺得難以置信的事,但是如今劣跡藝人復出程序有了之後,這一切都成為了過去,也相信娛樂圈會越來越好,所有藝人都能夠約束自己,做到讓觀眾心滿意足,對於這項政策我本人非常支持。
⑽ 中演協回應懲罰劣跡藝人程序正義問題,具體都說了什麼
中演協在回應懲罰劣跡藝人程序正義問題上,指出了行業自律是明確邊界線的,他們所謂的自律懲戒是沒有行政處罰性質的,也沒有強制性。他們還表示對於公布出來的違法、失德人員進行抵制都是由他們內部會員集體一起做出的決策。他們發布的被警示的人員,只在他們這個會員范圍內有效。
被警示名單只在會員內有效
被警示的名單只在會員內有效,如果不是會員的話,就不受他們約束。大致意思也就是他們只管自己家的會員,裡面如果有人違法或者違規了,就得按照他們的規定來。但是其他違法、失德的人,和他們協會沒有關系的話,他們是沒有辦法管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