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訴訟的二審程序需要多久才能完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結束。
本院院長可以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作出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Ⅱ 刑事案件二審一般要審多長時間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此時將進入二審程序。如果不將發回重審、死刑復核等復雜不可控因素考慮在內,一審法院將案件移送二審法院(一個月左右)。案件移送到二審法院之後,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二至四個月,如果案件比較重大復雜,不能再界定的審限期內終結的話,可以適當延長二個月。在一些偏遠地區則也要適當延長時間。因此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可以發現由於存在案卷交接、重新鑒定等不計算在審限內又不可控的因素,我們是難以准確算出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最長有多久。但是我們可以按較保守的演算法對審限進行計算。也就是說,在沒有「刻意」拖延審限的情況下,法院在接到上訴狀之後,可能會在1到5個月之後才「依法」作出二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Ⅲ 二審程序審限多久
二審程序審限是如果是判決案件的上訴的,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後可以延長;如果是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Ⅳ 民事二審審限多長時間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Ⅳ 二審多長時間能判下來
一、二審多長時間能判下來
1、二審多長時間能判下來,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刑事案件中,一般二審是在二個月內審結,因此判決結果也是在二個月內做出的;
(2)民事案件中,判決結果是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二審的程序流程是什麼
二審的程序流程如下: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之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以及卷宗,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2、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分別作出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的決定;
3、檢察院派員出庭;
4、開庭審理;
5、宣判。
Ⅵ 二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二審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 主要包括審限的長短、審限的起算、審限延長的理由與程序、審限的排除及違反審限規則的懲戒等內容。審限制度體現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Ⅶ 民事二審審限多長時間
民事二審審限是三個月,可以報院長延期三個月。但是鑒定公告的時間不計入審限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
具體如下:
1、第二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
2、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和解調解撤訴增加訴訟請求反訴,在和解的情況下結案有兩種方式一種經法院同意撤訴一種製成調解書結案;
3、二審中出現增加訴訟請求反訴的,法院的做法是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Ⅷ 二審審限最長多長時間
根據相關規定,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