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中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法院中止執行是指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特殊情況消失後,恢復執行程序,繼續執行。
執行中止是在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產生導致執行程序暫時沒辦法進行,法院作出裁定後,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程序。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是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最為普遍的情況
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承受人;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當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條件時,隨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執行終結是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執行終結與執行中止有區別,前者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後者是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條件具備時,執行程序仍要恢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刻意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法院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㈡ 法院中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中止執行是指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特殊情況消失後,恢復執行程序,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刻意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法院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㈢ 什麼是中止執行
法律分析: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特殊情況消失後,再繼續進行執行程序。中止執行是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的一種可能發生的狀態。根據法律規定,中止執行是指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導致的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一般來說,如果特殊情況情況消失了或情況有所改變,可以繼續執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執行並不是對執行的終止,並不是說直接把程序結束,而是一種暫時的中止,要視後續的情況變化來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㈣ 中止執行是什麼意思中止執行滿幾年就不再執行了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執行終結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㈤ 法院終止執行啥意思
法律分析:中止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出現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後,繼續進行未完成的執行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㈥ 什麼情況下執行應當中止
執行應當中止的有以下情況: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執行中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執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後,由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照職權恢復執行程序,繼續執行。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執行中止一般適用於對連續執行無實質性影響的事項,如果某一事項可能使執行程序處於長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狀態,則該事項應適用終結執行。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執行債權需要經年累月才能最終獲得滿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㈦ 中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執行中止是指在民事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若有以下幾種情況,法院應當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裁定中止執行(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㈧ 法院中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所謂 「中止執行」 是指因突發情況而需要暫停對某個案件判決的執行工作。例如:被執行人突然失蹤,執行工作暫時無法繼續,需要等待明晰被執行人的財產等等,需要中止執行工作程序。另外,「終止」 與 「中止」 的意思是不一樣的,一個是(終結)的意思,另外一個屬於(暫停)的意思。
有下列情形,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1)申請人表示需要延期執行;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所有權異議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確認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法院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如果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將恢復執行程序。
而結案,是指被調查的事件或被執行的案件有了最終的結論或結果,不再需要繼續調查或已經執行完畢。
㈨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特殊情況消失後,再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仲裁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也就是說,在執行裁決過程中,發生了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最後視裁決是否被撤銷,再決定恢復執行還是終結執行。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一方申請撤銷裁決,是中止執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執行法院即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執行。這是因為仲裁裁決不同於法院的判決,要經過兩審終審,而是實行一裁終局,所以一旦當事人申請撤銷,則應中止執行。其次應當注意中止執行的裁定,依法不準上訴,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除上述中止執行的情況外,《民事訴訟法》第234條關於中止執行的一般規定也適用於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執行是申請人的權利。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如果延期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其意見,裁定中止執行。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將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執行人員經審查認為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的,為避免執行錯誤,應裁定中止執行。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等待繼承期間,應中止執行。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後,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作為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情況,應暫時停止執行,等待它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為了適應執行工作的復雜情況,法律作了這項靈活的規定。從司法實踐看,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項: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請執行人的破產案件的,對債務人財產的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
2.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事項不明,需要補正的。
3.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與其它正在審理、仲裁或執行的案件有關聯,需要保持法律的統一性和穩定性,應中止執行。
4.被申請執行人下落不明已滿一年或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5.被申請執行人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無力履行義務,應中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