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❷ 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刑事案件中,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且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❸ 簡易程序審判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❹ 普通程序簡易審理的法律規定
一、民事簡易審理的流程是什麼
1、民事簡易審理的流程,具體如下:
(1)起訴和受理;
(2)審理前的准備;
(3)開庭審理;
(4)訴訟中止和終結;
(5)判決和裁定。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法律依據:《中華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以下:
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范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
3、處罰的幅度不同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
❺ 什麼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審理針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具體如下:
1、採取簡易程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辦案時間減輕當事人負擔,符合現代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潮流;
2、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不受普通程序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必須在判決前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❻ 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包括哪些事項
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規定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