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訴一審程序(具體點)
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具體流程如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1)一審程序中如何保障訴權擴展閱讀:
民事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不適格。原告適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中必須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後發現被告名稱錯誤、或住址不詳或錯誤,原告又不能更改、補充的,應駁回原告的起訴。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並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確指出對其侵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是誰即可,並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確系真正對其侵權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為適格的被告。
❷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的內容是什麼
民事 訴訟 第 一審 程序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於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於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後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 拘傳 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願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願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願意參加訴訟,有的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願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撤訴 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 代理 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訴訟參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訴。 申請撤訴必須自願。撤訴是原告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強迫原告撤訴是法律不許可的,強行動員原告撤訴,附加條件的撤訴,都是違背自願原則的,也是不許可的。 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就是說,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申請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後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符合撤訴條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訴的裁定;不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對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裁定。採用書面形式的,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准予或不準予撤訴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 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這里應當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按撤訴處理還是缺席判決,對那些並不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都無須一再傳喚,只須一次傳喚,但必須是「傳票傳喚」。而不是口頭傳喚或者電話傳喚。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都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相對於對缺席審判而言。 開庭審理 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核對 證據 、聽取陳述,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 起訴狀 或者 答辯狀 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 法規 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適用缺席判決,或有關訴訟參加人未到庭可以依法判決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原告在被告提起反訴的情況下,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申請撤訴未獲准許而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案件,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法定代理人不到庭。人民法院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離婚 案件原告或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離婚訴訟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到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其承擔義務。 缺席判決必須在案件事實已經全部查清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同時,要認真考慮缺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中對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的內容一些解釋,民事訴訟的一審程序,首先是對民事案件的解決辦法是需要依法追加當事人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當事雙方需要根據法律來進行確定,這樣在審判的時候才能對案件實施真正的解決。
❸ 法院一審的程序是如何進行的
法律分析:法院一審的程序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案件的,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先確定開庭時間,再對案件進行審理,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辯論,最後再對民事案件作出相應的判決;按照簡易程序審理一審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簡便的方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❹ 民事訴訟一審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一審有以下程序:1、原告提起起訴。2、法院受理。3、法院立案。4、開庭審理。5、法庭調查。6、法庭辯論。7、法院判決。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❺ 民事訴訟一審程序是什麼
民事訴訟一審程序如下:
1.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將傳票和出庭通知書交回附卷;已報到的證人到指定地點等候傳喚,證人不得參加旁聽,證人與證人之間不能在一起。
2.書記員(站立):現在宣布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⑴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
⑵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⑶不準發言、提問;
⑷不準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⑸關閉無線通訊工具。
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坐。
(審判長率合議庭人員從法官通道縱隊步入審判台就坐)
4.書記員:坐下,報告審判長,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員應當說明),准備就緒,請審判長開庭。
正式開庭活動
5、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布)現在開庭。
6、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當事人是法人的,核對法人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系近親屬的,核對與當事人的關系。委託代理人系律師,核對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要求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宣讀委託書及代理許可權)。
7、原告對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8、被告對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9、第三人,對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10、審判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經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被告×××(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公告送達)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傳票送達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11、審判長:今天是渠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之規定,在本院第三審判庭,依法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開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12、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依法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13、審判長:現在向當事人交待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7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迴避的權利。對合議庭以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迴避:
⑴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⑵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⑶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所確定的主文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規定:原告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4、分別詢問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剛才審判長交待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訴訟秩序是否聽清楚,是否申請迴避。
(5)一審程序中如何保障訴權擴展閱讀:
民事不予立案的條件:
1、原告不適格。原告適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沒有明確的被告。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5、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
6、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8、對起訴有時間限定的。
9、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予以拒絕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❻ 我國法律民事審判一審程序中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迴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 8、申請再審的權利。 9、查閱並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1、必須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權。 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紀律進行訴訟活動,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第三人基本同原告。
❼ 醫療事故訴訟的一審程序如何進行
醫療事故訴訟的一審程序是: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3、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4、通知當事人開庭;
5、進行法庭調查,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❽ 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怎麼走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一審有以下程序:1、原告提起起訴。2、法院受理。3、法院立案。4、開庭審理。5、法庭調查。6、法庭辯論。7、法院判決。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❾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的流程
法律分析: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