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判決後如何申請執行程序
法律分析: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准備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託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並提供委託代理資料;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住址、聯系方式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㈡ 法院判決流程是什麼都需要什麼手續
法院審理案件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起訴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案件由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告知當事人。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三、開庭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規定期限前通知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規定期限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開庭審理終結,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四、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採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順序限制。審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㈢ 判決書下來後,進行哪個程序
法律分析:判決書下來後,進行的程序是:15天內,決定是否上訴;若上訴,則進入二審程序,若雙方均未上訴,則判決生效,進入履行期;若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沒有及時履行相關的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㈣ 法院判決書怎麼履行
法律分析: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一般情況下由被執行人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才會介入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㈤ 履行判決要滿足什麼條件
履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作出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決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被告行政主體負有法定職責,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 (2)原告行政相對方向被告提出了具有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一定義務內容的申請; (3)行政主體沒有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㈥ 申請法院執行的程序
法律分析:1.申請。判決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受理。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4.通知被執行人。
5.進行強制執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㈦ 關於民事訴訟判決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於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10)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