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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必須經過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2-10-31 23:56:51

㈠ 行政拘留的程序步驟

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然後,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
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2、法律根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用的;行政拘留則是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而採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兩者有著罪與非罪的界限;
4、羈押期限不同。對於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20日。
二、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㈡ 行政拘留的程序步驟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然後,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㈢ 行政拘留的程序步驟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然後,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行政拘留執行的程序包括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結束後行政拘留決定撤銷的,不再執行。如果維持原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懲罰措施。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行政拘留確認為一種處罰形式。在我國,只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才能採取行政拘留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㈣ 行政拘留的程序步驟

一、行政拘留的執行程序規定
(一)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程序包括調查
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之前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程序包括決定
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中,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罰執行的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執行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執行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執行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執行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執行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程序包括執行
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的時候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派出所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要求內容如下
(一)公安機關進行處罰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二)進行處罰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三)進行處罰執行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進行處罰執行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五)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進行處罰執行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進行處罰執行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六)公安機關在異地進行處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派出所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執行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行政拘留處罰執行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執行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一般警察對違法或犯罪嫌疑人以傳喚的方式可以帶回相對應的部門進行留置二十四小時處理,經上級批准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這是留置,不屬於處罰執行拘留。

㈤ 行政拘留的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然後,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㈥ 公安部門行政拘留的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然後,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㈦ 派出所對行政拘留的處理程序

法律分析:一、派出所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程序如下:

(一)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程序包括調查

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之前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程序包括決定

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中,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罰執行的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執行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執行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執行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執行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執行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程序包括執行

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的時候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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