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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監護人需要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2-10-31 15:15:52

① 辦理監護人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當監護人的手續:可以通過到法院申請,也可以到當地的居委會申請,需要帶上雙方的親屬關系證明、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等。

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後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② 申請法定監護人開庭流程

法律分析:到法院申請監護人程序是: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③ 申請監護人的流程

法律分析:一、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可以攜帶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二、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可以攜帶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④ 到法院申請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到法院申請監護人程序是: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⑤ 申請監護人的流程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定(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⑥ 監護人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監護人認定程序是怎樣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監護人都可以由哪些人擔任? 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綜上所述,監護人身上肩負著重要職責,要對孩子的健康和行為負責,照顧孩子成長。孩子其他親屬感覺父母監護不力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 變更監護權 。法院認為有合適人選的,可以指定監護,這就是監護人認定程序,一般來說,孩子所處社區的街道辦和居委會都有權監護。

⑦ 申請監護人的程序以及法律依據是什麼

如果作為當事人來講,想要申請 監護人 ,這個時候他可能就會有一定知識需要了解,那麼申請 監護人確定的程序 以及法律依據是什麼?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申請監護人應該是按照一定的法律依據的,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 67、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198、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 裁定駁回起訴 ;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判決書 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1.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21.夫妻 離婚 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 監護權 ;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 連帶責任 。 23.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 收養 ,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本篇文章就是詳細的解釋了,對於監護人在法律層面上的一些相關規定,同時我們也能夠知道,什麼樣的人才能成為監護人,因為這不僅能夠讓被監護人的權利能得到保障,同時我們也就知道了申請監護人確定的程序以及法律依據是什麼。

⑧ 法院申請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麼

到法院申請監護人程序: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⑨ 監護人需要辦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到法院申請,也可以到當地的居委會申請,需要帶上雙方的親屬關系證明、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等。

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後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⑩ 關於申請監護人需要什麼手續

監護人 ,我們的 法定監護人 就是我們的父母,這個規定內容大家都是知道的,並且監護人除了我們的父母之外,或者是說,我們的父母沒有能力承擔 撫養 我們的義務的能力,其他人也可以成為監護人。那麼關於申請監護人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監護人需要什麼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 代理 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 裁定駁回起訴 ;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判決書 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夫妻 離婚 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 監護權 ;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 連帶責任 。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 收養 ,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申請監護人需要什麼手續 ?監護人的申請,一般都是除了我們父母之外的主體,因為我們的父母是從我們出生該是,默認為我們的法定監護人,監護人應該承擔監護未成年人還有精神病人的生活,學習等,有義務成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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