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終本案件限高令多久可以解除
終本案件限高令多久可以解除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失信被執行人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後,法院會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之後就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了。限制高消費的令要解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要滿足解除條件,被執行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條件。主要條件有:
1、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清償全部債務;
2、因生活或者經營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得法院批准;
3、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4、申請執行人同意。
當被執行人滿足上述任一條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解除限高令,從而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終本執行後能取消限高嗎
一、終本執行後能取消限高嗎
1、終本執行後能取消限高。終止執行的情況下,可以解除高消費限制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限制高消費令的適用性一般是對被執行人存在失信或者拒不執行相關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但如果相關司法行為終止的情況下,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款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限制高消費令執行程序是什麼
限制高消費令執行程序是當事人申請啟動的時間和救濟途徑。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時一並提出,也可以在遞交申請執行書之後,單獨提出限制高消費的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之後,要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成立的,向被執行人下發限制高消費令;認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C. 終本執行後能取消限高嗎
終本執行後能取消限高。終止執行的情況下,可以解除高消費限制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限制高消費令的適用性一般是對被執行人存在失信或者拒不執行相關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但如果相關司法行為終止的情況下,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一、終本執行後能取消限高嗎
1、終本執行後能取消限高。終止執行的情況下,可以解除高消費限制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限制高消費令的適用性一般是對被執行人存在失信或者拒不執行相關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但如果相關司法行為終止的情況下,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款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限制高消費令執行程序是什麼
限制高消費令執行程序是當事人申請啟動的時間和救濟途徑。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時一並提出,也可以在遞交申請執行書之後,單獨提出限制高消費的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之後,要在合理的期限內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成立的,向被執行人下發限制高消費令;認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D. 終本案件後多久解除限高
執行法院在執行民事案件過程中可能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以下簡稱「限高」)措施, 審查決定或依職權決定限制高消費屬於執行法院根據個案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執行案件終本前執行法院依職權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屬「必要時」。
執行法院「限高」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這是執行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直接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限高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限高令的實施,以申請執行人申請為原則。民事訴訟以當事人利益為依歸,必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或者取消「限高」亦是如此。一般而言,執行法院不主動「限高」,《限高規定》第四條規定,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執行法院審查決定。即申請執行人申請是原則,相當於法律賦予了申請執行人以選擇權。
限高令以執行法院依職權決定為例外。《限高規定》第四條同時規定,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限高規定》沒有對「必要時」進一步明確,屬於執行法院自由裁量范圍。但參照《限高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以上考量因素應當是依職許可權高的重要參考。執行法院依職權「限高」或取消「限高」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司法解釋等直接規定。
終本之前申請執行人沒有申請也需「限高」屬於「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簡稱《終本規定》)有「限高」的相關規定。《終本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言下之意,申請執行人沒有申請甚至不同意申請也需「限高」,可以理解為《限高規定》第四條「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對《終本規定》施行以來未「限高」即終本的案件(恢復執行完畢的除外)一律採取「限高」措施即是此理,各級人民法院理應遵照執行。
有權利必有救濟。當事人不服「限高」、取消「限高」措施,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是否採取「限高」措施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E. 終本案件限高令多久可以解除
終本案件限高令多久可以解除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失信被執行人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後,法院會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之後就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了。限制高消費的令要解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要滿足解除條件,被執行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條件。主要條件有:
1、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清償全部債務;
2、因生活或者經營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得法院批准;
3、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4、申請執行人同意。
當被執行人滿足上述任一條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解除限高令,從而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F. 案件終本後可以解除限高嗎
法律分析: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終本案件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並非終結執行程序。如被執行人已經完成履行或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的,可以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 終本案件限高令多久解除
法律分析:失信被執行人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後,法院會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之後就可以解除限高令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H. 終本案件幾年取消
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
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
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8)終本程序多久後可以取消限招擴展閱讀
終本案件,主要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並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程序性終結,暫時性終結,而非實體上的徹底終結,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會立即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