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捕1000多天後,孟晚舟獲釋回國,案件的始末有何詳情
對於孟晚舟事件,自己也上網做了一個簡單了解,現在把整個事情經過給簡單介紹一下。
孟晚舟案件歷時1030天在這將近三年的時間,無數國人的心一直在關注著這起案件。因為孟晚舟對華為非常重要,而華為也一直是中國的象徵,因此很多人把孟晚舟視作華為精神支柱,也希望孟晚舟能夠順利回到祖國,在我們焦慮等待了近三年之後,孟晚舟案件終於有了結果我們能夠獲得這樣的結果,實屬不容易,但是也證明了祖國的實力強大。如果我們背後沒有一個強大的祖國做後盾,孟晚舟案件想要解決,恐怕還會持續很長時間,只有一個強大的國家,才能作出擲地有聲的決定。孟晚舟事件現在已經告一段落,當孟晚舟真正回到國內之後,將會是新的開始。
Ⅱ 引渡的程序包括什麼啊
一般引渡的程序包括請求引渡的提出,引渡的對象移交和引渡請求的審查
Ⅲ 抓捕逃犯時什麼時間通過司法引渡,什麼時間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抓捕
一、什麼時候能司法引渡?
(一)兩國間有引渡協議,這是前提。否則,無法引渡。
例如,逃到歐美的,中國與這些國家沒有引渡條約,對方可以拒絕中國的請求。因為,在國際法上,國家間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
(二)因此,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 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3、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二、什麼時間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抓捕?
1、任何時候,中國都可以請求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
2、紅色通報是最著名的國際通報,俗稱「紅色通緝令」,由經辦國國際刑警中心局局長和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秘書長共同簽發。它是應特定國家中心局的申請,針對需要逮捕並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種通報。具體又分為要求對逃犯進行起訴的紅色通報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紅色通報。逮捕證或者判決書是申請國在申請紅色通報時須提交的必備文件。
紅色通報是上述通報中惟一可以對所通緝的人員實施拘捕並進行引渡的通報,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接到紅色通報的國家,必須立即逮捕被通緝人員,「紅色通緝令」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法力無邊」。比如前面講到的,在歐美,對於中方請求發出的紅色通緝令,基本上不予理睬。
Ⅳ 引渡請求的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關於引渡請求的審查程序有如下規定: 1.外交部收到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後,應當對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關於引渡條件等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進行復核。 2.對於兩個以上國家就同一行為或者不同行為請求引渡同一人的,應當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收到引渡請求的先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請求國是否存在引渡條約關系等因素,確定接受引渡請求的優先順序。 3.外交部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認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的,可以要求請求國在三十日內提供補充材料。經請求國請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長十五日。 請求國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供補充材料的,外交部應當終止該引渡案件。請求國可以對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該人的請求。 4.外交部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的,應當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轉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5.外國提出正式引渡請求前被請求引渡人已經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後,應當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時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外國提出正式引渡請求前被請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後,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請求引渡人。公安機關查找到被請求引渡人後,應當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監視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經查找後,確認被請求引渡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查找不到被請求引渡人的,公安部應當及時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將查找情況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請求國。 6.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請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應當由我國司法機關追訴,但尚未提起刑事訴訟的,應當自收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准備提起刑事訴訟的意見分別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7.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法和引渡條約關於引渡條件等有關規定,對請求國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8.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引渡案件,應當聽取被請求引渡人的陳述及其委託的中國律師的意見。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轉來的引渡請求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引渡請求書副本發送被請求引渡人。被請求引渡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意見。 9.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裁定: (一)認為請求國的引渡請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規定的,應當作出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暫緩引渡情形的,裁定中應當予以說明; (二)認為請求國的引渡請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規定的,應當作出不引渡的裁定。根據請求國的請求,在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正在進行的其他訴訟,不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的同時,作出移交與案件有關財物的裁定。 10.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條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後,應當向被請求引渡人宣讀,並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裁定書連同有關材料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被請求引渡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請求引渡人及其委託的中國律師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請求引渡人宣讀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11.最高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認為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規定的,應當對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認為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規定的,可以裁定撤銷,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查,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的裁定。 12.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在必要時,可以通過外交部要求請求國在三十日內提供補充材料。 1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變更的裁定後,應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裁定書送交外交部,並同時送達被請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對被請求引渡人採取的強制措施。 14.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請求國。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後,應當報送國務院決定是否引渡。 國務院決定不引渡的,外交部應當及時通知請求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對被請求引渡人採取的強制措施。
Ⅳ 引渡的程序包括
引渡的程序包括請求引渡的提出,引渡的對象移交和引渡請求的審查。
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3、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引渡的對象是指一個被某國指控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請求引渡國的國民,也可以是被請求引渡國的國民,或第三國的國民。引渡的客體可以是任何人,無論他是一個追訴的國家的國民,還是一個被請求引渡的國家的國民,或是一個第三國的國民。
如果引渡的對象是請求國的國民,問題比較簡單,一般是肯定可以引渡的。反之,如果引渡的對象不是請求國的國民,則問題的處理就不同。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懲罰犯罪的重要保障。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准予引渡。第八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
(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於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八)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後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
Ⅵ 「引渡」的基本原則
引渡的基本原則包括:雙重犯罪原則、特定罪名原則、不引渡政治犯原則和不引渡國民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必須認為是犯罪,可以起訴;否則,不允許引渡。也稱同一原則,是指在將被引渡人引渡到中國後,請求國必須就其請求引渡時所犯罪行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不得以不同於引渡罪的其他犯罪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
一、引渡的條件和程序
可以作為引渡條件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法律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至少必須判處一定的徒刑,即所謂的「原則」,也稱為雙重犯罪原則,或者至少是引渡條約中規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戰爭犯罪、劫持犯罪等。但是,觸犯警察等輕微罪行不構成引渡條件。此外,一些引渡條約具體規定,拒絕引渡是有理由的。
二、引渡的法律證據
在國際實踐中,引渡一般基於國家間的引渡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例如加拿大和美國於1971年以及英國和美國於1972年締結的引渡條約。這種雙邊條約是各國承擔引渡義務的主要依據。在多邊方面,有《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 (1993)、《歐洲引渡公約》 (1952)和一些有引渡規定的國際公約,由於條約,特別是雙邊條約是引渡的基礎和依據,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各國沒有引渡的義務。是否引渡,在什麼條件下引渡,完全由國家自己決定。例如,禮貌或友好關系也可以引用。
一般來說,請求是通過引渡請求提出的,引渡請求由外交或領事代表或國家政府通知,並附有犯罪證據。在接到移交罪犯的時間和地點的決定通知後一定期限內,請求國必須接受,地點一般在邊境的適當地點。
Ⅶ 引渡和遣返有何區別
一、驅除出境
1、我國法律上對驅除出境的規定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所謂的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方法。
2、驅除出境的適用及法律後果
一般而言,對於罪行較輕,但又不宜繼續滯留我國境內的,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對於罪行較重,需要判處一定主刑的,可以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於我們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根據我國刑法之規定,只要犯罪的人是外國人,不論其犯何種罪,法院都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其適用驅逐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二、遣返回國
1、遣返回國的適用
《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別的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2、遣返回國的後果
由上可知,遣返回國的適用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僅僅因為簽證到期而繼續停留,這種情況下遣返回國就是強制離境,要求返回自己的國家,後果較輕。第二種,在外國犯法被遣返回國的,不僅要離開該國,還會面臨刑事處罰,其後果較嚴重。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Ⅷ 引渡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
1、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2、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3、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准予引渡。
(8)引渡程序時間多久擴展閱讀
引渡主體:
引渡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根據主權不可分割原理,一國的主權必須由國家統一行使,任何國家的公民、內部行政單位或地方政府均無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也無權安排兩國之間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包括提出請求的國家和被請求的國家。能夠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包括:
1、犯罪發生地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領域管轄原則」,又稱「屬地原則」所進行的管轄。即一國對其所屬領域內的人和物或發生的事件,除國際法另有規定外,按照本國法律和政策獨立處置的權利。
這種管轄是以一國實際控制的領域(包括領土、領空和領海)為其實施范圍的,是國際法中產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轄形式。犯罪發生地是否在一國域內,往往成為該國能否成為一個引渡主體的關鍵。
2、罪犯國籍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國籍管轄原則」或「屬人原則」進行的管轄(即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這就是說,如果犯罪人是屬於本國國籍的公民,國家就可以實行管轄。
3、受害國
根據國家屬地優越權的延伸原則,國家享有保護性管轄權。因此,盡管犯罪行為發生地不在本國,甚至罪犯也不屬於本國人,但如果犯罪行為的後果波及於該國,該國就可以行使管轄權,因而有權請求引渡。
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地國、結果發生地國和罪犯國籍國都有權請求引渡罪犯,當有數個國家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請求引渡同一人時,被請求國將罪犯引渡給哪一國,國際法上並無統一規則。但一般來說,被請求國有權決定將罪犯引渡至何國。
Ⅸ 引渡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 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頒布施行,為中國國內有關機關處理中外之間的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一般引渡的程序包括請求引渡的提出,引渡的對象移交和引渡請求的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
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准予引渡。
Ⅹ 國際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哪些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 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頒布施行,為中國國內有關機關處理中外之間的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引渡已成為兩國之間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國家主權的合法體現。
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 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2. 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3. 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國家原則上不拒絕引渡本國國民,這與他們強調根據屬地管轄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和不處罰本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為的法律原則有關。他們認為,犯罪行為地國的管轄不僅最直接地懲罰了犯罪,而且在調查和取證等程序上也較為方便。例如,英國與美國1972年簽訂的引渡條約規定,彼此引渡在對方領域內犯罪而在本國領域內發現的任何人,包括本國國民。
大陸法系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實踐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例如1924年《美國和羅馬尼亞間引渡條約》第8條規定,「 締約國沒有交出本國公民的義務」; 根據1953年《匈保間司法協助條約》第57條的規定, 被請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請求締約國的國民不予引渡。他們的做法是基於國際法上國家的屬人管轄權,即一國不僅對發生在其境內的犯罪有管轄權,而且對本國國民在國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各國對此問題的做法也不盡一致。丹麥、希臘、瓜地馬拉、義大利、盧森堡、西班牙、瑞士、馬拉圭等國,堅持拒絕交出本國國民;而有些國家認為應按照自己的判斷來決定是否交出本國國民。如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巴拉圭、秘魯、比利時、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