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具體如下:
1、適用范圍不同。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適用於除簡單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貳』 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什麼差別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期限是三個月,
除此之外適用普通程序,期限是六個月。
『叄』 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1、適用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普通程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肆』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一、關於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這條的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序,對簡易程序不受該條的限制。《簡易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這就是說,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不必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並經過人民法院許可。」這個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伍』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
簡易程序就是你放棄申訴了辯護,直接認定起訴書事實清楚,走個過場然後判個走人,到庭上就是我承認起訴書的內容是真實的,結束,一般會從輕處罰
普通程序就是你不認罪或者要求辯護減輕處罰,放棄自首等,並且你可以請律師,但是要耗費時間
『陸』 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
一般程序可以申請復核(俗稱上訴),簡易程序不能。
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1)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
(3)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後,經事故科(組)確認無誤的,可適用簡易程序。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應使用一般程序處理事故現場。
(1)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因檢驗鑒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並開具《暫扣憑證》。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准進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按規定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屍體。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准,評定傷殘等級。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後,應當製作責任認定書,並按規定宣布和送達當事人。
(3)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並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被處罰人可以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如對處罰有異議的,應提出復核或聽證申請。被處罰人經復核或聽證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規定
辦案人員應按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調解。經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由辦案人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經2次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辦案人製作《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由各方當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
發生交通逃逸事故後,受害人或目擊者應記清肇事逃逸車的車號、車型、顏色及逃逸方向,並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或者向附近的巡邏、值勤民警報告。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查找肇事者、肇事車輛,調查取證。
『柒』 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的區別
兩者的聯系: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