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強制執行的流程是什麼,執行時間是多久
拿到勝訴判決書後,對方仍不履行判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本人或律師查詢和了解財產線索。
2.起草《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交至一審人民法院(或同級的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
3.人民法院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需要補充材料的,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4.執行立案,錄入法院辦案系統,公開執行案件信息。
5.法官操作人民法院執行網路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全面查控(銀行存款、網路銀行賬戶、證券、股權、不動產、機動車輛、保險理財等)
6.根據查控結果分別處理
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直接劃撥到法院賬戶,支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結案。被執行人沒有足額銀行存款,法官分析網路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財產情況及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制訂執行方案。然後製作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相關單位協助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機動車輛、證券、股權、公積金等其他財產,並啟動財產處置措施。
7.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請執行人帶上身份證、銀行卡,填寫執行領條+財務領條,手續辦完後逐步提請審批,然後就可以耐心等待了。開通了銀行簡訊的最好,也可以留下電話號碼,發放款項後書記員會提醒你自行查賬。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❷ 法院執行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法發〔2006〕 35號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❸ 法院的執行程序一般要經歷多久
首先是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後如果沒有資產可供執行,然後給你一份中止執行裁定書,這個期限是無限長的。可能被執行人死了你也拿不到錢!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❹ 法院的執行程序一般要經歷多久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准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的單位和個人。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❺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麼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1) 審查立案人民法院接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應審查該申請執行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否齊備內容否明確被執行人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 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強制執行
(3) 准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單位和人
(4) 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應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機關
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❻ 強制執行程序一般要多久
強制執行一般要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❼ 申請強制執行最快需要幾天
申請強制執行最快需要幾天?下面由小編為您解答,希望對您的問題有所幫助。申請強制執行後需要等多久有結果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執行案件一般為六個月。受理期限7個工作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准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的單位和個人。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