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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取保候審期限應定多少

發布時間:2022-02-10 21:59:30

1. 取保候審期限多長

不超過十二個月。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1)簡易程序取保候審期限應定多少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不是釋放,是一種不羈押的強制措施。

用法律術語解釋,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從而對其不予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其本身不是刑罰,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至於當事人最終是否有罪,有什麼罪,判什麼刑,這要有法庭開庭審判後來認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2. 取保候審後要多長時間可以拿到判決書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一年。法院審理案件一般程序應當在三個月內判決。故三個月之內可以拿到判決書,但若有其他情況法院批准後,可能會延遲到六個月之內。拿到判決書時取保候審即解除。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前述的規定(補充偵查的內容除外,因為自訴案件不存在補充偵查);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述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述規定。

3. 取保候審多久法院判決

取保候審多久法院判決,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但規定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4.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新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 取保候審十二個月,是指,公安,檢察院,法院,一共十二個月嗎

取保候審十二個月是指公安檢察院法院一共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期限1年如果取保候審期間發現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有可能撤銷取保候審決定逮捕。
逮捕羈押期限如下: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根據相關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審查起訴期限如下: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審判期限如下: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6. 刑事案件相關問題刑事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的,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附: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辦理期限

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三)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7. 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7)簡易程序取保候審期限應定多少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

1.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繳納,起點金額為1000元;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5萬元以上保證金的由市局批准。

2.保證人擔保的,由保證人填寫《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3.被保證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保證人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4.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得同時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5.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繳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

8. 取保候審怎麼簡易程序

取保候審之後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包括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條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9. 取保候審後多久案子才會結束

案件結束取保候審應當結束。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10. 走取保候審簡易程序,是不是就是認罪了

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權利,它的適用對象有一定的條件,取保有利於保護他們的權利,且不會妨礙偵查和審判,與認罪不認罪沒有關系,認罪可以取保,不認罪也可以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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