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事仲裁是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仲裁程序如下:
(一)申請和受理。
(二)仲裁庭的組成。
(三)開庭和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❷ 申請仲裁有什麼程序
申請仲裁的程序如下:一、受理階段:仲裁程序從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開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並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組庭階段:雙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並選擇仲裁員。當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構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發出組庭通知。三、庭審階段: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通知雙方庭審日期。第四,仲裁庭在裁決階段明確調查爭議事實,宣布閉庭後,應當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根據評議中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則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❸ 人事仲裁程序是什麼
人事仲裁程序是:
1.申請: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人事爭議仲裁。
2.受理與准備: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調解: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
4.仲裁。
5.復議: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❹ 仲裁流程是什麼
生活中很多事情都是可以採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仲裁即「中國人民審判」,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以外的第三人進行審判和裁判,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人審理,由第三人作出判決或裁決。第三方要麼是雙方選定的仲裁員,要麼是仲裁機構。一般民事糾紛在調解未達成協議時進行仲裁,仲裁庭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出示相關證據,然後按照原告和被告的順序征詢雙方的最終意見,然後進行調解。
一、仲裁流程
仲裁程序是指雙方根據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時應經過的所有程序。仲裁過程:1.提交仲裁申請,這是仲裁程序開始時的第一個程序。不同國家的法律對申請有不同的規定。
2 .組織仲裁庭根據中國的仲裁規則,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應當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第一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
3.建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4.作出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就結束了,所以這個裁決就叫最終裁決。
二、庭審規定,
審理案件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不開庭審理,通常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是仲裁庭,徵得雙方同意,只用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和作出決定。庭審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採取非公開審理,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則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的過程是你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立案的,將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相關書面通知。
❺ 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麼
勞動合同仲裁是必須經過的程序。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❻ 仲裁的程序是什麼應當注意什麼問題
仲裁的一般程序是:1、簽訂仲裁協議;2、提交仲裁申請;3、選定仲裁員;4、仲裁庭開庭仲裁;5、仲裁庭製作並送達裁決書;6、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真實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仲裁的前提;
2、向仲裁協議里選定的仲裁機構遞交仲裁申請;
3、在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冊上選定仲裁員,可以是雙方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也可以是雙方各選一個,第三名由雙方共同指定或仲裁機構主任選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4、仲裁庭裁決案件。和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類似,但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並作出裁決,一般並不公開進行。如果當事人申請,也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庭按照法律規定和仲裁規則,對案件作出裁決。
6、如果對方不執行裁決書上的義務,可以申請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
❼ 仲裁程序的目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仲裁程序的目的是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