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易程序判決生效時間
法律分析: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這期間未上訴,十五日過後就生效,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⑵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本案已開過庭了,擇期宣判,估計會在一周左右作出判決。
⑶ 法院簡易程序判決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並且不能延長!
⑷ 判決書下達後多久生效
判決書下達後需要根據案件性質來判斷。
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內如不上訴,判決書自動生效,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等。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范、標准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於製作判決書的規范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印製規范。
適應案件變化的特點,為強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而在文書製作方法上所做的變革。創新並不是對技術規范或印製規范的改變,也無現成的公式可以遵循。
當前司法判決的常見病是囿於官式的呆板格式,由於欠缺對具體案件特點的考量,對千差萬別的案件套用固定的製作模式,固守傳統的寫作方法,使得本應無可非議的「查明」、「依據」、「裁決」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給當事人或公眾留下了法院判決不講理的印象。
產生這種不良印象的根源,在於千篇一律的司法判決製作方法割裂了具體案件的裁決文書中各構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系,具體表現為引述證據的缺失、認定事實的突兀、說理的貧乏、前後表述的矛盾、作出結論的武斷、援用法律的隨意等。這種缺乏創新性的司法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裁決的權威性,也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⑸ 法院判決書出來後多久生效
法律分析: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1、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
2、案件的審判程序不是開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如果是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能一次開庭就能解決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當庭宣判,法院也來不及當場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⑹ 一般民事案件判決書下達多久開始生效
民事案件開庭之後一般是兩個月內會出判決書,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⑺ 刑事案件判決書幾天生效簡易程序開庭的
普通刑事、民事的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下達即生效的。
⑻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判決後多久才會執行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是分為訴前、訴中和執行保全的,不同階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終止是不同的。
2、對於訴前和訴送中的財產保全,一般是沒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是為止,在訴訟過程中,如果需要終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決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終止的情況。
3、對於執行中採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訴前和訴送中的財產保全到了執行階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對於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動產不得超過1年,不動產不得超過2年。申請延長期限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據上述規定,房產及車輛的保全期最長是2年。
4、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房產在訴訟中保全的,是沒有期限的,一直到訴訟結束,除非法院主動解除保全,這種情況一般是在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法院就會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法院一般不會解除保全。在達成調解書後,財產保全措施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對方不執行的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開始執行後,保全措施才失去效力。
⑼ 簡易程序法院開庭後一般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一般會在受理後三個月內下判決書;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一般會在受理後二十日內下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