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事故處理完成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交警會作出調解,但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全在當事人自願履行,也就是說依交警的處理結果,什麼時候可以拿到賠償款是個未知數。
只有向法院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才具有強制執行力。從起訴到判決,簡易程序最長三個月,法院大部分案子都適用簡易程序;但如果被告無法通知得到(人跑了),那就得適用普通程序,最長六個月才有判決,並且向不在案的被告公告送達需兩個月,這兩個月不計入審限,也就是說被告跑掉了,最長八個月判決。
所以,如果你很急的話,通過與對方協商、調解,爭取對方自願當即賠償,那是最快的,訴訟途徑一般較慢。當然在訴訟中法院也會主持調解,如果能做些退讓,也許會賠得快些,法院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只要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就生效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時候法院甚至會當天受到起訴狀,當天就調解結束的,全看當事人之間是否談得妥。
其實,法律援助跟請律師效果也差不多,都是律師辦案,法律規定每位律師每年都要辦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局給辦案補貼,當事人免費。
向法院起訴,要些起訴狀,連同證據,給法院一份,在按被告人數復印副本交給法院,證據包括:原告、被告身份證明,還有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醫療費的發票,構成殘疾的要主張殘疾賠償金的還要到鑒定機構鑒定傷殘等級,主張營養費的還要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證明,還有後續治療費需要鑒定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出具證明。還有誤工費、護理費,需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誤工時間及護理人數、護理時間的證明。這些內容很細、很雜,實在寫不來訴狀,可以請律師代寫。
肇事車輛都會投保交強險,記得把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㈡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一般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一般是十日內。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處理,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二十七條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㈢ 一般交通事故走法律程序要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走法律程序一般要六個月時間,如果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可能時間更長。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對人身傷害提起訴訟從知道應當知道之日起 1年,民事訴訟一般的訴訟時效為2年。交通事故是按照的是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為1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㈣ 出了事故一般多久解決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於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後,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後,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㈤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期限是多久的
簡易程序10天,一般程序1個月。
㈥ 交通事故訴訟簡易程序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訴訟簡易程序一般需要三個月。普通程序一般需要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㈦ 交通事故不是簡易程序的要多久才出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㈧ 交通事故中簡易程序幾天放車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長可短,沒什麼事當天就給你放了,有問題別人保全了,就得等等了。
㈨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期限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期限時間是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