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刑事立案多久才會結案
從立案起算。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但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② 刑事案件中立案到結案需要多久
如果刑事案件由檢察院移送起訴至法院,並且法院也受理審核過予以立案,那麼按照有關程序法規定,一般的公訴案件需要在立案後二個月內進行宣判,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結案。如果刑事案件當事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過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批准,還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在六個月內結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③ 刑事案件走流程要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走流程分三個階段,1、偵查階段: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春帶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④ 一般刑事案件受案後多長時間立案
應當在二十四小時立案,特殊或者重大刑事可以延長到三十天。
《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4)刑事立案程序多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編相關規定,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
其作用是為了准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准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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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刑事案件審理流程大概要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偵查階段,對於被拘留的人,一般拘留時間為14日,但最長可長達37日;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⑥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立案
法律分析:七日,最長30日。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一般為七日,有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⑦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立案時限
法律分析:根據我們國傢具體法律規定而言,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第一偵查階段,不能超過2個月,第二,審查起訴階段,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太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該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