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的程序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程序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和空間上的步驟、順序、形式和手續,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條件。它既包括解決糾紛中所適用的由「形式法」所規定的一切程序,如訴訟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等,也包括實體法中所規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提存程序等,《招標投標法》、《拍賣法》、《繼承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所規定的有關程序。一般狹義上的法律程序僅指解決糾紛的程序法中所規定的程序。
2. 什麼是法律程序、訴訟程序它們包括哪些方面它們的意義是什麼特點是什麼我要完整的、急需!
1、法律程序:人們遵循法定的時限和時序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進行法律行為。
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程序有三個特點:
1、法律程序是針對特定的行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時間要求和空間要求構成的,換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時間和法定空間方式作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法律程序目前有這幾種: 和解程序 調解程序 訴訟程序 復議程序 意義: 有效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的穩定。 2、訴訟程序:就是在權益受到損害時,進行訴訟所應遵守的規則和進程。 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怎樣起訴
第二、怎樣應訴 第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第四、上訴 第五、申請再審和申訴 第六、申請執行 意義:規范訴訟的進程,提高訴訟的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合法。
3. 什麼叫法律程序
http://ke..com/view/625671.htm
看這個。
4. 什麼叫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走法律程序書名用語是司法程序。指的是從起訴到拿到審判書為止。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2、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4、開庭,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5、拿到審判書,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 法律程序是什麼
就是該走那一步就那步,不能跳不能減,依法辦事,依法程序
6. 法律程序
職務侵佔,15W屬於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或拘役,能否判緩或不量刑,具體情況再分析。
7. 民事訴訟法律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律程序包含以下內容:一、案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二、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三、有明確的被告;四、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五、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製作筆錄。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帶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8. 法律程序的功能是什麼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發揮的有利作用。一般來說,包括兩層含義:即部分對於整體的維持所發揮的作用及其活動效果。法律程序的功能是指程序對於整個法治社會及其秩序的建立與維持所發揮的作用及其活動效果。
關於法律程序的功能,過去一度盛行法律工具主義,認為程序的意義僅在於實現實體化的手段,上世紀90年代以來,這一觀點不斷受到法治理論和實踐的挑戰,有不少論者從法律程序的自身價值及其對法治的意義出發,闡述法律程序的意義。如日本民事訴訟法家從訴訟對實體權益實現的意義之角度,提出了「程序法乃實體法之母」的觀點;英美法學家中的「程序本位主義」者則將「正當過程」和「自然正義」推到一個比實體結果更為重要的地位,提出「目的是無關緊要的,意義在於過程之中」。我國法理學者在研究法律程序的意義時,有學者提出現代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功能:①對於恣意的限制;②理性選擇的保證;③「作繭自縛」的效應;④反思性整合。還有人認為,「法律程序具有抑制、導向、平衡、感染的功能」,應該說,這些觀點對於我們正確認識法律程序的功能很有啟發意義。當然,重視程序的價值並非要將程序的價值推向極至。我們比較贊同應松年先生的觀點:「對於程序之間義的把握,不僅需要通過對程序結構之剖析而進行的『微觀作業』,更需要將法律程序置於法治的『大尺度』背景下進行宏觀考察。」
1、程序對法治社會的一般作用
程序從其產生到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其對社會作用日益重要,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樞紐。程序對現代法治社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程序對於憲政制度的落實有著重要意義。在現代法治國家,都有相應的民主化、法制化的憲政制度,但要保證憲政制度的實現,必須從程序上建立一套保證各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利的法律制度。立憲決不等於僅僅起草一份國家的最高綱領,重要的是「建立一種基於理性選擇基礎之上的可變化的而又可調控的法律產生和再生產的有序結構」。因此可以說,憲政的歷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個權力的行使理性化、程序化的歷史。任何一種憲政都是以人民的熱情而理性地參與為其現實基礎的,開放而富有理性的選擇精神的程序系統不僅可以保證人民的參與和選擇,而且可以使人民在參與和選擇中接受熏陶,促進憲政精神的增長。憲政的核心內容即「權力一權利」的良性互動關系只有通過程序才可能現實化,沒有程序制約或規范的權力可能等於恣意和專斷;沒有程序保障的權利則可能流於形式。
(2)法律程序有利於市民社會的生長。我國在傳統上是「鄉民社會」,而市民社會是法治國家的社會基礎,是法治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土壤。市民社會對於市民社會的生長來說具有以下意義:在社會成員和國家機關權利與權力行使上,保障全體社會成員選擇自由的同時又限制國家機關恣意;在處理社會成員相互之間關系,程序作為相互交涉、對話的制度性工具,可以在理性對話和相互必要妥協的基礎上尋求社會共識;在處理個人與國家的關繫上,程序作為個人與國家交涉的途徑,可以在社會成員反映參與中,促使「國家—社會」良性關系的形成;程序的規范、導引教化與感染的功能可以使社會成員在參與程序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民主與法治理念的熏陶,提升市民社會的精神品質。
(3)法律程序對市場經濟的發育、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市場經濟需要一個自身的生長和發育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建立一系列相應的機制,如平等競爭、自由選擇、理性決策等,機制的建立主要依賴於契約與程序法律制度。契約使主體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將選擇與承諾結合起來;程序在主體平等參與的基礎上將選擇與承諾結合起來,具有「異曲同工」之妙。正如杜可海姆所說,程序是契約的非契約性基礎,沒有程序,「契約化」就不可能,市場經濟也就失去了內在的生長機制。
(4)法律程序對於社會法治精神的培育有重要的作用。法治是一個發展的過程,即包括制度層面的完善,也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進化。社會法治精神和品質的提升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徑乃是社會成員對法治實現過程的參與,在參與中感受「活的法律」,理性思考和體味法的精神,「思想在討論和對話中得以進化,法治精神得以培育,從而推動法治在理念和制度層面上的不斷發展」。
2、程序對中國的特殊意義
長期以來在我國學界有一個基本的共識:中國法律傳統中「重實體,輕程序」。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法律傳統中沒有程序。我國上古時期,有關程序的規定頗為可觀,僅訴訟在《禮記·王制》中就有管轄等級、審理手續、裁量標准等方面的記載。到近代,已經有一套自成體系的制度。然而,「程序法一直沒有獨立於實體法之外,其內部分化也很不充分,根本不存在幾種訴訟程序並立的現象……20世紀初,中國在內外壓力下開始變法,於召集議會、設立法院、刷新行政的同時,現代西方程序的理論和規范也隨之導入。民國時期,程序系統已經森羅萬象,意在追先。盡管如此,中國的反程序化的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簡化程序,實務中試圖鬆弛程序的現象屢見不鮮。」近年來中國的程序建設長足發展,主要的程序製作已經建立起來。如三大訴訟法、仲裁法、立法法等等,可以說已經具備程序制度的基本法律體系,當前,正著力於司法體制改革,且已初見成效。然而,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距離法治社會的秩序化要求還相差很遠,還有一些固有的缺陷需要我們花大力氣予以克服。
中國法律程序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法律程序的體系仍然不完備,程序的銜接、呼應等方面依然欠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規范行政權行使的、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具有突出意義的行政程序法仍然是一個空缺;②一些已有的法律程序也因為忽視程序要件的規定而缺乏可操作性,從而難以發揮其功能;③對法律程序作用的理解相當程度上帶有程序工具主義色彩,過分強調程序對於實體的意義,因而或多或少地輕視了程序自身的價值和程序正義;④法律程序賦予程序當事人的權利不夠充分,使程序所要求的民主性和平等性難以得到滿足,當事人在程序活動中的積極性不能得到充分發揮;⑤通過法律程序而產生的結果的確定性不足,例如,審判制度盡管確立了「兩審終審」原則,但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表明,通過訴訟程序而作出的判決仍然缺乏既判力和終決性,當事人申請再審和信訪申訴的規定都使得判決的確定性時時處在「不確定」之中。盡管其動機可能是出於對案件「實事求是」地解決,但卻犧牲了程序的功能;⑥程序的簡化欠缺明確化的條件,有相當大的自由載量空間,可能為選擇砸序的恣意大開方便之門;⑦程序操作者的程序意識不強,實際操作中不按程序辦事的情況仍然比較普遍;⑧對於違反程序行為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夠明確,有些甚至沒有規定程序違法責任等。
正因為我國法律程序上仍然存在以上缺陷,加強法律程序理論的研究和程序法律制度建設尤為重要。我們必須從宏觀的層面、從整體的角度來設計、把握我們的程序制度。換句話說,即使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改革,也必須統籌設計未來的整體程序制度的構建,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某些制度限於社會環境、各種條件等的影響不能立即進行改革,也必須將其納入整個程序制度體系中予以通盤考慮,而不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首先,應該從主觀層面上解決糾正和消除對法律程序的誤解和偏見。其次,要提高法律程序設計的技術水平,使程序的設計設置不斷科學化、合理化、人性化。第三,嚴格貫徹法律程序,切實保障程序的有運作。在程序制度建設中,有學者提出程序再鑄的構想也是很有意義的。
9. 法律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區別
法律程序的范疇要比法定程序大。
一般納入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都可以稱為按照法律程序處理。
但是法定程序往往指具體處理流程,法律條文有明確的規定,不容更改或不能輕易變更。
法定程序與之對稱的還有意定,也就是有些法律問題處理時是尊重當事人意見的,經過徵求意見可以簡化程序等。
10. 什麼是法律程序主義
一、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權的國家機關在創制、認可、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中所必須遵守的步驟和方法。狹義的立法程序僅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創制、認可、修改或廢止法律的程序。廣義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創制、認可、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全國各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我國的立法實踐,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審議、法律草案的表決與通過、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稱法律議案、立法議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於法律的創制、認可、修改或廢止的提案和建議。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個步驟。
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權。
三、法律草案的審議
法律草案的額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律草案進行審查和討論。法律草案的審議是保證立法質量,促使立法更加科學、規范和成熟的重要環節。
法律草案的審議階段有二:第一,由全國人大有關委員會進行審議;第二,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在審議法律草案的過程中,相應機關要對法律草案的立法動機、立法精神、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協調性問題以及立法技術等問題進行審查。法律草案審議的結果主要有:(1)提付立法機關表決;(2)擱置;(3)終止審議。
四、法律草案的表決與通過
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個步驟。表決是有立法權的機關和人員對議案即法律草案表示最終的態度:贊成、反對或棄權。關於通過法律的法定人數,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會遵照執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過後,凡是未經公布的,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須由特定的機關或人員採取特定的方式進行。我國法律的公布權是由國家主席根據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行使的。